自上世纪末开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进步与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源泉与不竭动力。当前,我国保护文化多样性工作在大范围、全方位展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途径的选择以及在保护过程中的人文关怀等方面问题较多。在积极开展文化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同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地思考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对现有的所有文化形态,应该有选择地保护,全方位地保存
多样文化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实。不同的自然环境、历史条件、文化主体造就了不同的文化形态,不同的文化在其历史变迁过程中又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构成了现实中的文化多样性。在现有的所有文化形态中,我们应当着重保护那些有价值的文化形式。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保护与保存的区别,保护的对象是指那些通过我们的努力使其能在现代社会中继续生存、发展的文化形式;保存的对象是那些通过一定的方法与手段使之留存下来,作为一种历史记忆供后人了解的文化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保护文化多样性既包括保护也包括保存,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则应将二者区别开,针对不同的文化形式采取不同的方式。
首先,我们要保护的是处于濒危状态的文化形式。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就在于人们意识到一些具有历史意义与特殊价值的文化形式及自然景观正受到严重破坏,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其次,我们要保护的是那些具有创造性、特殊性价值的文化形式。作为《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补充的《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准则》提出了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6项标准,主要强调的是文化形式的“创造性”、“独特性”与“杰出范例”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也阐明:“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无形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包括符合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无形文化遗产。”在漫长的人类文明长河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文化形态,我们不可能将其中所有的文化形式都加以保护。当然,笔者并不认同那种任其他文化形式消亡的自然主义态度,而是认为应该有选择地保护,全方位地保存。
保护方式存在问题,原因在于忽视了文化属人的、复合的、历时的和发展的本质特征
从类型上说,文化遗产可分为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即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是那些看得见、摸得着、具有具体形态的文化遗产,可以说是文化的物化形态。它又可分为小型可移动文化遗产和大型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两大类:小型可移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历史文物、民间工艺品等;大型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民居、寺庙、历史文化名城等古建筑和以建筑物为载体的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一部分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手工艺技能等。其最大的特点是以人为载体世代传承,因此可以称为“活的文化形态”。
目前,针对我国文化遗产以文物、建筑物、表演艺术等不同文化形式存在的特点,我国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式,其中都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文化理解的欠缺,将文化视为简单的、孤立的、静止的物化形式,忽视了文化属人的、复合的、历时的和发展的本质特征。
第一,以文物为主要保护对象,对文物主要是小型可移动文化遗产,通过有计划的搜集、整理,将其集中在一定的专门馆舍,如博物馆、纪念馆进行保存。这种方式是保存历史文物的有效方法,但也存在着明显缺陷。以赫哲族鱼皮文化制品的保护为例,赫哲族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世代以渔猎为生,形成了独特的渔猎文化,包括大量的鱼皮制品与独特的制作工艺。北方一些省市的博物馆收藏了赫哲族的鱼皮制品,却没有与之相应的制作工艺的介绍与说明。这种保护方法实际上是将有形文化与无形文化分割开来,因而无法完整地保存传统的文化形式。应将有形文化保护与无形文化保护结合起来,在保存物质成果的同时,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收集、保存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形式。
第二,以建筑物为保护对象,对房屋、宫殿、墓葬遗址、古城等建筑物或建筑群进行专门管理,而将其周围的环境和相关建筑排斥在外。这种保护方式最大的弊端是缺乏整体性保护观念,不仅减少了该建筑物的文化含量,而且很难实现对建筑物的长期保护。
第三,以表演艺术、讲演艺术、民歌民谣等文化形式为保护对象,科研人员、文艺工作者利用一定时间深入田野,对存在于民间的各种艺术形式进行调查、记录,经过整理后以图书、音像制品等形式出版发行。这种方式是我国抢救、保护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方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一种抢救性保存工作,而且是不够完整的保存。比如,一种完整的民间说唱艺术应该包括说唱主体、表演形式(如说唱时使用的语言、腔调、表情、动作等)、表演内容等。如果我们只是将表演的内容以文本的形式记录下来,就难以反映这种艺术形式的全貌。因此,不妨借鉴影视人类学的方法对这类文化形式采用影像手段进行记录保存。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是特定群体在特定时代采取特定生产生活方式的反映,具有不可复制的特点,对它们的保护应该从保护艺术的生存环境与社会文化背景入手,特别注意对传承主体——人的保护和培养。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尊重文化主体的自主选择
以人为本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各种权利。……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但必须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内。……文化多样性增加了每个人的选择机会,它是发展的源泉之一,它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且还是享有令人满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保护文化多样性时,要尊重文化主体的自主选择,不能人为地剥夺他人追求发展的权利。不能为了保护传统工艺而阻止老艺人享受现代工业技术带来的便利,也不能为了保护传统习俗而强迫部分人仍然生活在原始状态。如果不顾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潮流,不考虑各民族的目标与选择,采取强硬手段“保护”所谓的“文化多样性”,其结果不但不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还会使其静态化、孤立化甚至催生假文化。比如,在一定程度上说,建立文化保护区不失为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效方法,但这一举措会导致文化脱离其原始生境,缺少与其他文化的交流与互动,缺乏可供发展的动力支持,逐渐丧失生命力。无论从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看,这种方法都是不可取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民族文化保护区变成了供游客参观的旅游景点,民族传统文化经过商业包装后丧失了原貌,变得不伦不类。有的民族文化保护区为了迎合时尚,甚至任意篡改、编造传统文化,制造假文化、伪文化,给参观者造成了错觉,这与我们保护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保护文化多样性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世界的前提和保证,是为人类文明进步提供动力与资源,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将其视为人类发展不可缺失的主题,而不是一场运动。如果在保护过程中缺乏理性的思考与科学方法,缺乏对文化本质的深刻理解,仅凭热情与冲动,就很难实现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目标,甚至可能导致新的不和谐因素产生,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满族语言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