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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承包地托管现象分析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5-15 10:25:00

  农户承包地托管现象及其共性

  近年来,在农村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农户承包地托管现象,以统一经营、服务农户、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显著特点,引人注目。河北省鹿泉市联民土地托管合作社就是新形势下兴起的一个农户承包地托管组织。该合作社成立于2008 年4 月,目前加入土地托管的有4 个乡镇的16 个村庄,3000 多户,入托土地面积达30000 多亩。农户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服务自选”的原则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在具体的操作中则以“不服务不收费,有问题全赔偿”作为对农户的承诺,承担产前统一供应种子、农药、测土配方施肥,产中统一耕地、播种、打药、收割,产后助销及统一收回订单农产品的工作。为保证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他们还聘请了一批企业经营专家和农业生产技术专家作为合作社顾问。农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承包地完全入托、购买合作社服务部分入托或由合作社组织发展高效农业等方式参与到合作社的经济活动。

  类似的托管组织还有很多,如浙江诸暨市新南村粮食合作社、黑龙江五大连池市龙镇的华滨土地托管合作社、浙江海盐县的久洋农机合作社和友邦植保专业合作社等。其共性就是以社会化服务提升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统一经营层次。目前农户承包地的托管,实际上就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农户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有较强统一经营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以市场方式向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所需服务,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实现农户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双赢,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

  农户承包地托管的积极作用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种经营方式从总体上看,是一种松散的组织方式,它没有固定的成员,完全继承了合作组织“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所补充的是原有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一些缺位或者统一经营的虚弱层面。与其它经营方式比较,它是一种以社会化服务为主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新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

  第二,有利于发展农业社会化大生产。从它的基本走向看,由于广大的农户有着对农业相关服务的迫切需求,所以它服务的潜在群体是巨大的。由于它具有在农业生产各个环节上统一经营的服务功能,就可以在它服务的范围内以标准化的方式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统一管理,从而实现生产流程的标准化和农产品的标准化,增强农业的竞争力。

  第三,有利于提高农民尤其是粮农的组织化程度。与其他方式比较,它既适用于高产高效的农业种植,也适用于普通粮食作物的生产。在市场经济下,由于农民高度的经营自主权,很多地方出现了“非粮化”的倾向,这对于粮食安全有着潜在的威胁。而这种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方式,可以减少分散农户的管理成本和机会成本,并通过科技投入、科技普及,解决粮食主产区农户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的问题,促进粮食产量的稳步提高。

  第四,有利于重新整合农村资源。一个地方越落后,就越缺少农户需要的服务,这样,很多农村陷入了一种越贫困越缺少服务,资源流失越严重的恶性循环之中。这种经营方式的介入,可以使农民得到急盼的服务,实现收入的增长,进而增强农业的吸引力,凝聚更多发展现代农业的资源。同时,由于农民可以以全托、半托等形式加入合作社,经营者就可以以较大的规模经营土地,农民可以放心地走出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经营,也可以在农业内部进一步分工,实现农村资源更高效率的重新配置。

  农户承包地托管方式的应用及其发展前景

  这种以社会化服务为主导的经营方式,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和以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需要。它既可以为独立经营的农户服务,也可以为生产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服务;既可以以全托的形式受让农户的土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示范性经营,也可以以社会化服务带动各种经营主体进行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生产。所以说,这是一种适用性比较灵活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同一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过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渡中,无论一个地方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多高,这种引导农业向现代化发展的社会化服务都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为在自然、半自然经济条件下独立经营的农户提供现代化的装备,进行高效率的种植、收割和灌溉等服务,也可为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先进的科技咨询、产品销售、加工营销、品牌管理等服务。所以说,这也是一种适应各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就这种经济组织自身来说,它既是一个为各种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型组织,又是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组织。它与各种经营主体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互惠、相互依托的关系。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须与追求服务对象利益最大化放到同样的位置,否则,以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颠覆自己的基础,而被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所取代。

  这样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组织者可以是普通农民,也可以是一个村集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是某生产环节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其关键在于它的组织者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真诚为农民服务的人;各个层次的涉农企事业单位,也都可以创办、领办这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经济组织。它的开始,可能比较弱小,但它的未来,无疑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者单位:河北省农业厅农经处)

来源:人民网   作者:石磊 冉中胜 蔡建基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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