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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的意义在消费之外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6-02 13:46:00

  经济危机之所以成为危机,从某个方面说,就在于人们有钱也不敢去消费,由此造成总需求不足,产品降价也很难卖得出去。这个时候,为刺激消费,走出危机,政府会想一些办法,出台一些政策,例如降息、减税等。

  日前,《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意见征求稿向社会公布,并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这是一种与现有消费模式不同的新的消费方式:只要你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收入低点没关系,银行贷不到款,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借钱给你,满足你的消费意愿。

  消费金融公司去年就有动议,但今年正式提出来,这里的一个原因就是主管部门借助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的优势,给人们提供更多的消费选择,从而,在目前的金融危机时期,拉动消费,进而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因此,根据银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国拟要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客户群体发放除用于购买汽车和房子之外的耐用品以及个人和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的消费。

  理论上说,发展信贷消费不失为扩大消费的一个不错的渠道。因为受收入水平制约,多数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选购多种自己中意的高价产品,而推行信贷消费后,尤其是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专业的为普通消费者服务的金融机构,其贷款有着“短平快”特点,无需抵押担保、且贷款期限短,老百姓可以预支未来的收入用于消费,只要政府引导得当,因此是可撬动消费的。

  从我国实际来看,据银监会透露,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少之又少,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当前房贷规模超过3万亿元,假如消费金融能达到房贷的10%,即可形成三、四千亿元的总量,对扩大内需的作用不言而喻。

  但是,要实现《试点办法》所设想的上述作用,是要有很多条件的。就《试点办法》本身来看,正如一些专业人士指出的:如何来界定中低端个人客户的市场范围?如果无法界定中低端客户,就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上的“小额”;以及如果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无担保、无抵押,从金融风险控制的技术上,就要求有足够完善的个人用户的信用体系,可问题是,我们恰恰缺乏个人用户的信用体系。另外,对于消费贷款的利率,办法虽然规定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定价,并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可以想见,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现实中多数公司会按照4倍的利率来发放消费信贷,如此高的利率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消费者来说,肯定会大大削弱他们的消费意愿。

  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消费的不足根本而言不是因为民众贷不到款,而是因为收入和预期问题而使得民众的消费意愿不强,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时期,更是如此。因此,要解决消费者的消费意愿问题,就不是消费金融公司这种“技术”手段所能胜任的,必须提高民众的收入水平,并使民众对未来的收入发展有一个乐观的预期。

  中国消费乃至内需的不足,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不合理,表现为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份额逐年降低、不同群体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等,要建立合理的分配格局,就要建立一种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让民众特别是低收入者的工资有较快增长;同时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生存空间、减少它们的负担,使更多的人有业可就。另外,必须改变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否则,预防性储蓄的倾向是难以改变的,而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解决人们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负担,能给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预期。

  在大规模的投资政策之后,将更多的政策资源用于消费,这是一个好事。但具体到消费金融公司,则不要太指望它能拉动消费,进而改善内需,因为这类政策依然没有专注消费的核心推动力,即增加居民收入、减轻居民税赋和改善居民福利。后者才是刺激消费,提高消费在经济中的比重,改善经济结构的最有效举措。就此而言,消费金融公司的意义其实不在消费,而在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方面。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余闻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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