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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高度关注“中介腐败”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6-26 10:30:00

  21世纪以来,在党、政府和广大群众的努力下,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赢得了广泛赞誉。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腐败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一些新的腐败主体和腐败形式不断产生。如在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迅速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导致一些原政府审批的事项转交给中介组织的背景下,由于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监管不到位、职业诚信与自律程度低等原因,一些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经受不住谋利冲动而主动或被动参与,甚至诱导各种腐败活动。这类有中介组织介入的腐败活动既是商业贿赂、行政腐败等的媒介链条,又是引发各类腐败的助燃剂,它既是腐败的附着物,还是腐败的衍生品或变种。

  由于“中介腐败”现象出现的时间还不是太长,因而,对其关注研究不够。对“中介腐败”及其在整个社会腐败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作用、传导机理的研究还相当薄弱,尤其是对转型期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和诱导各类腐败发生的研究缺漏更加突出。这与党中央和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宗旨,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加强打击腐败、除恶务尽的根本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需要强化对“中介腐败”现象及其引发的各种腐败产生的动因、传导和传播的路径、方法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寻找“中介腐败”的治本之策,有助于堵塞各类腐败漏洞、消除腐败土壤和切断腐败传导链条,极大地提高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果。

  中介腐败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腐败,它本身不是以资源配置行政审批权为手段,通过发放批文收取贿赂或好处费;它也不同于在为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获得工程承包权、政府采购权等过程中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它有其自身特点。

  1.拥有较高的法定权威性

  协会、鉴证类等中介机构肩负着政府指定的责任,履行部分准政府职能,其活动具有法定权威性,为其违规谋利提供了方便条件。如按照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有企业的年度审计、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股票上市均需要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这些企业之所以需要审计,不是为了改进内部管理,优化资产结构,而是政府规定必须如此做,他们形式上必须审计,以应付政府主管单位,因而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鉴定就具有了准法律权威性。

  2.高信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

  中介机构主要依靠其高信息性、信息不对称优势及关系网络,参与违规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垄断使中介组织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机会主义和投机钻营。作为市场与社会服务需求者的委托人或者作为其代理人,信息优势、信息垄断和不透明使中介组织具有两头套利的冲动和机会,并利用其在在租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便利身份违规谋利。埃瑞克·G.菲吕博顿等的研究表明,作为“有限理性人”的社会中介组织,“欺诈性地追求自利,它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一些比较明显的形式,如说谎、偷盗和欺骗。机会主义更多地涉及复杂的欺骗形式……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假装或其他形式的混淆。它导致了真实的或人为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是中介组织赖以谋取超额利润的手段。

  3.腐败活动多样性、演变性

  (1)中介参与腐败活动的领域和方式多种多样。在重大基建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备案、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配置、信贷、官员考核升迁等,以及医疗领域、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地价评估、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经销等领域中,腐败发生率高,而其中多数均可发现中介组织的身影,即中介组织参与度高的这些领域腐败程度也较高。如在建设领域招投标中,中介组织通过参与“招投标工程”,明招暗定串标,低中高算诈标,多头挂靠围标,肢解项目分利,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数量,偷工减料,捞取追加工程款。通过非法挂靠承揽工程,擅自转包分包,假借劳务暗中分包等牟利。在跨国公司药品和医疗器械推销投标过程中,中介公司充当收取回扣、贿赂的平台和掩护,朗讯、西门子等就是通过中介获取的订单。在政府资源配置过程中帮助利益方找关系争取项目、资金、升官等,从中得到介绍费、好处费。在土地转让、企业重组、公司上市等过程中通过出具虚假评估、假公证、假账目、假审计等化公为私、转移资产。

  (2)中介提供贿赂的手段形形色色:包括以宣传费、赞助费、信息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各种方式各种名义的费用出现等;赠送现金、给予有价证券等;赠送信用卡、购物券、高尔夫卡、健身卡、折扣券等;赠送礼品、物品、车、房等;提供免费娱乐、旅游、考察;提供担保、帮助就业就学、给予待遇,甚至提供性贿赂,如提供美女大学生“保姆”等。

  (3)有中介组织参与的腐败活动有“增生”趋势。不同时期中介违规腐败活动集中的领域、范围、形式和手段等不断翻新,腐败衍生品、新变种层出不穷。

  4.腐败行为隐蔽性强

  (1)中介公司往往利用其所具有的信息、专业技能优势、业务权威性和合法身份进行违规、腐败活动,为其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披上一层合法外衣。

  (2)权贵者的庇护。由于参与和帮助某些公共权力控制者的“寻租行为”,或者与政府及司法机关关系密切,把主管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当做保护伞、“护身符”,不容易引人注目和成为被追究责任的主角。

  (3)中介公司收取和支付“报酬”名目和方式繁多,加大了中介腐败的查处力度。如咨询费、技术服务费、顾问费、交通费、工本费等,费用标准随意性强,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有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转账、实物(送车送房)、送美女等多种手段,因而,给中介腐败查处工作设置了诸多障碍。例如,保险公司“打点”客户最常用的办法是通过中介公司将保费的一部分折成现金装进经办人的口袋。由于中介公司可提取一定比例佣金和代理费用,因此保险公司会在收到保费后开具一张佣金或代理费用支票,中介公司背书给其他公司后再以保费的形式交回保险公司,此时业务人员手中若有客户交纳了现金保费则可将背书后的支票交给保险公司,而将现金留在手中。这样,保险中的贪污腐败通过不引人注目的中介之手消化到虚增保费收入中。

  (4)“期权化腐败”极大地增添了中介腐败查处难度。官员在位时即帮助中介公司谋利,退休后经过3年“权力冷却期”后再到该公司合法任职,这种“期权式”腐败活动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期货”效应增加了有中介参与的行政寻租腐败的时空跨度,加上相关政策法律不完善,所以逐渐成为愈演愈烈的腐败难点问题。

  正如透明国际组织认为,一些中间人或媒介“催生”了腐败,这些中间人为行贿者和受贿者架起了桥梁,沆瀣一气。他们是来自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能使非法收入通过合法途径出现,比如通过法律认可的合同,可一旦出事,他们也能找到替罪羊。可见,中介腐败的隐蔽性很强。美国腐败问题研究专家斯蒂芬·莫尔也认为,由于腐败是一种寻租方和被寻租方两厢情愿的罪行,而且经过一些复杂的中介环节和个人,因此,它留下的常常是“雾化尾迹”,而没有如山的铁证,“最难于被揭露”出来。在大批金融、投行等破产公司之前,房地产经纪人、华尔街投行、基金经纪商、各种评级机构等不顾职业道德,利用巧妙的金融技巧和虚假信息欺骗债权人和债务人、买空卖空欺骗海内外投资者等,诸如隐藏多年、涉案500亿美元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等,是早已埋下的美国次贷危机的“种子”和“定时炸弹”,没有危机的总爆发,其欺诈犯罪行径可能还要继续上演下去。

  可见,中介组织参与的寻租腐败活动逐渐成为新时期腐败的高发地带,同时,又是极具普遍性、信息性和隐蔽性等的特殊腐败领域。对于这一新领域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厘清形形色色的腐败方法和手段,并找到有效治理和防范路径的机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报   作者:林跃勤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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