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从商法学的学科点、师资队伍、教材论著数量与招生人数等量化指标来看,商法学在目前属“显学”无疑。可是,在7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上,来自各地的商法学学者还是隐藏不住自己的“隐忧”。“隐忧”之一是商法学的“地盘”由于缺少商事通则作为“统帅”正在被民法学不断地“矮化”。一些商法学者感叹,这些年来商法学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贡献不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主要是源于商法学没有“商事通则”作为支撑。此外,商法学“地盘”也不断地受到经济法学的悄悄“侵蚀”。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是,在政法院系中,不仅商法学学者研究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事法律,经济法学科的师生们也热衷上述研究领域。可见,商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地盘之争由来已久。
■地盘之争的背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学科间的“界限”何在
现代商法学与民法学、经济法学甚至国际经济法学之间的界限都较为模糊。例如,海商法学一直是传统商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对象。可是,随着法学学科分工的日趋细密化,海商法学逐渐漂移到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领地。
其实,商法学与民法学、经济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之间的学科划分仅仅具有相对意义而不具有绝对意义,学科设置与课程设置并无泾渭分明之必要。“商法”和“经济法”这两个概念的外延本来就是极为宽泛的,即使在国外也没有既定的划分标准。外国的法学者往往在实用主义的意义上使用和取舍商法学,例如,一些英美国家的法学院并不专门开设“商法”这一门大课,而是有选择地开设“商法与公司法”,有的则只开设“商事组织法”课程。这种做法在中国的商法学学者看来显然是“不合逻辑”、不够“体系化”的。公司法不过是商法的一个分支学科,怎么能并列呢?而德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院虽仍然开设“商法”必修课程,但实际上德国教授仍然以讲授公司法为主。其余的内容,由各个学院或者教师取舍。
至于“经济法”这个概念就更加模糊了。在德国的法学院,人们不难发现“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所”、“经济法与劳动法研究所”、“经济法与环境法研究所”甚至“劳动法、经济法与民法研究所”等在中国学者看来似乎不太严谨的名称。不过必须指出的是,中国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有着特殊的语境,即中国的经济法学脱胎于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现如今,中国过去那种“公私不分”的大经济法学科观念早已被法学界抛弃,取而代之的是“经济公法学”或者“经济行政法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由于一些国内经济法学学者出于种种原因至今不承认这种划分,导致商法学与经济法学两个学科之间不断地争地盘)。
说到民法,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民与商之间的关系更是千丝万缕。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学科间的“界限”何在?笔者认为不妨引用一句法律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三者的学科研究对象如何取舍,这其实主要是一个经验与需求的问题,而不是一个“逻辑”与“体系”问题。法学学科之间的适度交叉与学者之间的适度竞争不仅不会导致法律逻辑的混乱,而且有助于法学研究的繁荣。
■商法的纲领化、商法学的总论化是否是商法学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法典化运动的直接影响之下,中国的商法学学者致力于中国商法的法典化工作。另一方面,面对商法学教材缺少“较好的总论”的现实,面对商法学受到民法学“矮化”与经济法学“侵蚀”的双重困境,学者们试图通过商法的纲领化、商法教材的总论化捍卫商法学科的独立性。
在上述双重背景的作用之下,起草“商事通则”的工作已经于前些年开始启动,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这主要得益于中国商法学会会长王保树教授的积极推动。笔者也参与了“通则”草案部分内容的调研、起草与论证工作。
由于商法涵盖的法律广泛,且商法较之传统民法更加变动不居,因此商法的法典化未必是好事。即使在德国,不少学者认为德国商法典已经“腐朽”,已经名不符实,因为大量的商事法律(如有限公司法、股份公司法)游离于德国商法典之外。鉴于此,中国商法学界放弃了制定商法典的设想,转而起草“商事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