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w-web
中国江苏网 > 理论之光 > 正文
安乐死与生命伦理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7-21 10:32:00

  近日,因不堪忍受疾病的折磨,英国著名指挥家爱德华·唐斯与妻子琼·唐斯在瑞士苏黎世的一家诊所内一起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这一消息在英国引发热议,也在全球范围内重新唤起人们对安乐死问题的关注。

  “安乐死”的英文源出于希腊语,原指“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其实,人类在史前时代就面临安乐死问题,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发生战事时,常把病人、老人击毙,以免他们被俘而遭受虐待。

  作为一种人为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安乐死从来都备受争议。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在病患者极端痛苦而不堪忍受的情况下,以人为的方法尽早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是人们对死亡的理性接受,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反对者则指出,安乐死是医生主动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与医学治疗的目的相背离,是一种犯罪。

  上世纪中期,一些国家在安乐死立法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1950年4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为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剥夺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这实际上是从司法层面把安乐死排除在犯罪之外,肯定了安乐死的合理性。而在英国、荷兰、美国、德国等国,类似的司法操作也都普遍存在。

  进入21世纪,安乐死立法在个别国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1年,荷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案;比利时也于2002年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明确认可对安乐死的操作。此后,很多国家都重新认识了安乐死问题,并将安乐死作为“受嘱托杀人”或“经被害人同意的杀人”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刑法典中给予特别规定。

  各国立法或司法对安乐死操作的无罪化处理或轻刑化应对,表明了当今人类生命伦理观念的演变。当然,法律的制定必须要考虑人类伦理,而伦理观念的变迁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安乐死法是现代生命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生命法作为人类生命伦理的法律化,是对最底线的生命伦理规范的维系。在安乐死立法过程中,自主原则、有利原则等生命伦理规范应当得到足够的尊重。因此,无论是在荷兰、比利时的安乐死法案中,还是在英、美、德、日等国有关安乐死问题的司法操作中,对借安乐死操作而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都施以严惩。此外,即便是在荷兰和比利时,安乐死的实施条件也极为严格,必须履行病人本人申请、其家属同意、专门机构审批等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这些程序既是保证安乐死操作规范进行的需要,也是保障安乐死立法最终为人类生命伦理观念完全认同的内在需要。

来源:人民网   作者:刘长秋   编辑:袁涛
复制本文链接
【收藏: 365Key ViVi】 【打印预览】 【大字 中字 小字】 【论坛讨论】 【关闭窗口

上下篇导读

Loading...

相关新闻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w-web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w-w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