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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的制度特征与发展进程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8-04 16:00:00

  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国体与政体相统一的理论,科学认识人民共和国的制度特征及发展进程,对明晰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加强政权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主权在民,实现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共和制与君主制的根本区别,是政权归谁掌握。在封建社会实行君主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一切大权都由君主一人掌握,可谓之“私天下”、“家天下”、“天下为私”。“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等命题和论断都是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的生动写照。实行共和制,政权由人民所掌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主体是公民。共和国是“公天下”、“天下为公”,是人民对国家的共同管理。马克思讲过,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给共和国下了一个经典式的定义:“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而人民是“许多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论共和国、论法律》第3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美国建国初期著名政治学家汉密尔顿曾指出过:“我们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地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且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联邦党人文集》第93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宪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例如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意大利1947年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德国1919年威玛宪法规定“国权出自人民”。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规定与现实状况严重不符,资产阶级共和国所谓的“人民”需要作实质性注解,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广大劳动人民,而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重要规定就是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与政体统一起来。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赋予“人民”以广大劳动人民的真实性含义。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人民共和国的精髓和最高原则。人民群众是否真正地掌握了国家主权是真假共和国的分水岭、试金石。离开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共和国大厦就失去了根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逐步真正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在切身的政治生活中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

  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我国学术界前几年曾经有过“法制”与“法治”的争论。争论的实质就是法律是否具有至上地位的问题,这一争论对提高我国的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在奴隶社会就有刑法的规定,我国春秋时代就有郑国正卿子产铸刑鼎的故事。世界上最早的法典是巴比伦王国在公元前2000年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并不具有至上地位,君主的意志高于法、大于法。共和国的建立,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无疑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

  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法律的至上性作过明确论述:“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都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政治学》第192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法律至上的原则体现于法律的平等性。恩格斯曾经指出,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成员,都应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平等必须超越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社会因素。如果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能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原则就不存在了。有的西方学者把平等看作共和国的灵魂,意义就在于此。

来源:人民网   作者:徐鸿武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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