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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众声喧哗”时代的学术腐败?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8-24 14:16:00

  此处“专业是非”,特指学术界抄袭、剽窃一类学术造假行为,也可以兼指文学界的同类现象。

  近几年,抄袭、剽窃事件此起彼伏,每每造成公众“围观”甚至“围殴”。对不端行为人人喊打,可以称得上是“道德正确”。但专业是非,究竟不是老鼠,即使业内人士也不是一眼就能判定,遑论业外人士。前些年,有人反对用司法手段对文学上的抄袭进行裁判,不能说毫无道理。不过,如果认为公共空间难以澄清专业是非,就取消公众参与讨论的空间,也是不对的。

  这是一个“众声喧哗”的时代,但它的价值不在“喧哗”,而在“众声”,也就是言论的自由表达。在喧哗的公共空间,有时真的很难辨别专业是非,因为公众的知识背景和学养程度不一。倘有人轻率地抛出一起抄袭事件,在公众的直接审判下,很可能呈现“言不及义”的景象,也不是没有可能制造“冤假错案”。我们知道,激烈的道德情感,往往会使结果背离初衷。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导致对公众参与讨论专业是非固有价值的否定,说因为你不懂,所以没有发言权。

  海外学者余英时曾指出,学术思想、学术自由与社会一般人思想和自由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即是说,学术思想、学术自由不只关涉少数读书人,也与社会一般人相关。如果因为公众在论及专业是非时说得不准或不对,就取消他们讨论的权利,等于从反面肯定专业及其是非,只能是少数人垄断的权利,他人不容置喙。这样做,可能会引起意想不到的后果:从对专业问题讨论自由权的限制,转换扩展为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

  因此,问题不在于专业是非是否可以进入公共空间,而是在公共空间讨论专业是非何以可能。公众对专业是非不能击中要害,以及“围观”之后迅即散场,留下“娜拉走后怎样”式的难题,都说明了专业是非的善终还须依靠专业人士这样一个简明的道理。换言之,公共空间论辩专业是非,若没有相应的专业性处理机制为基础,就不可能建立良性的讨论秩序,“喧哗”过后依旧是“喧哗”。

  如果承认很多专业是非,不是通过常识就能判断的,那么,专业性的处理机制就不可或缺。何谓抄袭?怎样才算抄袭?抄袭与合理引用有什么不同?合理引用与过度引用的边界在哪里?这些复杂问题与专业知识裹挟在一起,常使公众的评判缺乏坚实的基础。有人发明了反剽窃软件技术,期以抵制抄袭。这当然是方法之一种,但软件毕竟是软件,不能替代人的判断力,更不可能一劳永逸。专业是非动辄诉诸法律固不可取,但倘若专业性处理机制失灵,导入司法力量以平息争端就势所难免。而法官也有难以克服的知识局限性,若要谋求实体的公正,就应保持谦抑的美德,尊重专业性的处理意见。

  对专业是非的恰当处置,以及有效遏制学术行为不端,只能指望建立起专业性处理机制,而不宜交由公众来直接解决。一个被证实有抄袭行为的人,他能否得到应有教训,以及他未来的学术命运,以及相关秩序与规范的建立和捍卫,都仰赖于专业性处理机制发挥作用,公众无暇也无力顾及于此。然而,现在的专业性处理机制,类于自查自纠,陷于内部循环,似乎缺乏自我净化能力。这当然很令人沮丧,但放弃构建此类机制的努力是不可想象的。庖人不治庖,由别人来代替,效果可能更糟。照国外的经验,设立第三方调查机构不仅是可行的,也是更有效的。

  任何标榜绝对自律、绝对客观公正的学术共同体,也不能完全让公众放心。专业是非既然往往与利益牵扯,学术自治就存在被腐蚀的可能,学术共同体就有可能演化为利益共同体。这也是公共空间讨论专业是非的重要价值之一。公众虽不宜或不能作为专业是非的直接评判者和直接监督者,但他们是学术自治的最终评判者和最终监督者。专业是非的解决,立于学术自治之上,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营造利于创造的社会环境,也才能彰显并增进公共空间的价值、秩序和效能。(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原标题为:“公共空间论专业是非何以可能 ”。)

来源:人民网   作者:滕朝阳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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