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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玩忽职守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8-28 17:39:00

  谈到职务犯罪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犯罪,往往把玩忽职守犯罪忽略了,理论研究上也没有把这一特殊犯罪作为重点来进行专门研究。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时常听到因为玩忽职守行为而引起的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发生,给了我们很多血的教训,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把玩忽职守犯罪作一下专题探讨。

  一、玩忽职守的成因及其客观表现

  众所周知,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就对该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立案标准。而且我们对该罪的犯罪构成也是清楚的,没有争议的。但是,怎样才能避免或减少这种犯罪的发生机率呢?我认为,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该在日常生活中的客观表现及其成因进行必要的探讨,才能找出预防的具体措施。

  玩忽职守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主要表现正如前的定义中提及的,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所谓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负有实施某方面具有法律效果的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拖延或拒绝作出相应义务的行政违法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上的另一种腐败,但由于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然而,实际生活中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其所造成的后果更不容忽视。我曾看到一份资料显示,某城市,自市长热线开通后,每年接收来电2万余件,其中约47%以上的是反映政府的  一些部门对有关问题不处理或久拖不决的。

  我认为,现实生活中的行政不作为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不愿意作为、二是不敢作为、三是不正确作为。

  1、不愿意作为。这种情况反映的是行为人从主观上就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行为人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行为人可能因为自己在单位没有得到领导重用,而产生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比如:行为人和自己的同事同时进入同一个单位工作,同事提拔了,自己没有得到提拔,就会产生一种对领导的抵抗情结,并且将这种抵抗情结直接带到工作中,自然就出现了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愿意干或不积极干的情况;有的行为人可能是因为想贪图小恩小惠,而相对人没有满足其这一不当要求或没有及时满足其不当要求,而出现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情况。比如:有的工作人员在为相对人办理某个手续时,自认为相对人应该给自己点什么好处,而没有得到满足,就可能出现有意将应当及时办理的事项推迟办理,或者找一些“客观理由”不给办理的情况;有的可能自己家里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造成行为人情绪的暂时不正常,进而将这种情绪带到工作上来,形成了对工作厌烦的情绪,产生了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有的行为人可能为了不承担责任而偷奸耍滑、对工作不负责任,这种人实质上抱有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思想,是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表现,从法律上讲,是一种典型的渎职行为。

  2、不敢作为。从主观上说,行为人是愿意履行自己的职责的,但是可能客观上存在某种原因或者行为人认为客观上存在某种原因而不敢去作为。所谓客观上的原因,大概有这样几种:一种可能是行为人要办理的某一事项存在某种外界的压力。比如:行为人拟办事项有关领导过问过,但该领导还没有明确的意见;拟办事项比较敏感,办理后可能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造成行为人工作上的被动;拟办事项与自己的直接领导有某种利害关系,怕得罪领导而不敢办理;等等。另一种是虽然外界没有压力,但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要处理的事拿不准而不敢作为。这种情况主要是行为人自己业务能力的限,对与要处理的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够,不能对拟处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3、不正确作为。不正确作为大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主观上不愿作为的不正确作为、能力有限的不正确作为和程序性不正确作为。

  第一种表现为从自己内心讲是不愿意作为,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又得作为,所以自己就采取一种软抵抗的办法,去作为而不正确作为,对工作采取严重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这种情况同样不能保证其作为的合法性。第二种是本身素质和能力有限,对要处理的行政事务不能正确把握,不能正确作出判断,不能正确作出处理意见,其主观上是想把工作干好,只是由于自身素质和能力有限,而不能正确作为。第三种,可能其主观上也愿意作为,自己能力也能满足作为的需要,而由于自己多年养成的拖拉的工作作风造成不正确作为,其主要表现为不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造成不正确作为。

  凡此种种,都是行为人思想上没有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态度上没有严肃对待。正是由于行为人该作为而不作为、该及时作为而没有及时作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也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犯罪。

  二、玩忽职守犯罪的预防

  那么,怎样预防这种犯罪的发生呢?

  1、增强法制意识。现在提倡的是依法行政,而现实当中一部分人对自己所执的是哪部法都不太清楚,怎么能做到依法行政呢?更不要说对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了解了。对国家法律、法规不了解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这部分工作人员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后果是什么,自己对造成这样的后果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因此,只能加强对国家法律的学习,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了解法律,才能真正加强其责任心。

  2、端正工作态度。前面我对生活中出现的玩忽职守的行为作了一些列举,虽然没有穷尽其在客观上的表现,但集中反应出来的绝大是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而形成的。没有把工作当成自己应尽的责任,得过且过,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就造成了要么撞不响钟,要么把钟撞破了的局面。所以,我认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端正工作态度是预防玩忽职守犯罪的必要措施之一。

  3、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玩忽职守(不作为)在某种意义上都产生在监督力度不够或者没有监督的领域内,正是由于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才导致了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的不端正,工作作风的拖拉邋遢。如果行政监督机制健全了、到位了,那么行政不作为现象就一定会减少到最低限度。现实中,往往是事故发生了,才去查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是谁失职造成了事故,追究失职者的刑事责任,那么,没有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间接的失职责任呢?所以,我认为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减少玩忽职守的又一必要措施。

来源:人民网   作者:赵维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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