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是反映国家政权的归属关系的概念。一个政党的“执政”,系指经过宪法程序(或其他政治途径)执掌国家公共权力。它是一种宪政样式和宪政行为,其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是党和国家、党与他党的关系。“执政”所体现的,是一种“法理正义”(rational―legal justice)。“领导”是反映群体中控制与服从关系的概念。“领导”是一定社会性的组织、动员、引领,是为确定和实现目标而影响群体活动的作业过程。它是一种组织模式行为,其所要处理的基本关系,是与社会、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关系,“领导”之绩效,是领导主体、领导客体和主客体所处环境这三种因素的函数。“领导”所体现的,是一种“伦理正义”(ethical justice)。
“执政”主要表明一个政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法定地位和公共责任,所指涉的是公共权力的(形式上)归属;“领导”则表明一个政党的社会动员和组织能力的幅度,所指涉的是政党所要实现的各种战略和战术目标。因此,“执政”在本质上是统治(rule),而“领导”在本质上则是治理(governance)。“执政”具有法理上的抽象意义,“领导”则具有伦理上的具体意义。
从过程特征看,“执政”表现为一种静态过程,“领导”则表现为一种动态过程。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执政”取决于是否合乎“形式正义”(宪法和法律上的正当性)。“领导”则涉及民意、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认同等,它的实现率取决于是否合乎“实质正义”(人民体认的合法性)。
虽然“执政”和“领导”两者都以权力为基础,但是“执政”偏属制度层面,“领导”则偏属行为层面,两者的区别很大。“领”与“导”是两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方面。“领”是统领、率领、带领,涉及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导”为指导、引导、倡导、督导,涉及具体方法问题。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执政表明了国家性质,因此“执政”主要与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联系;党的领导及其一定形式与国家政权形式相关联,因此“领导”更多地涉及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实施和实现领导的政权形式)。
世界各国的政党,即使是执政党,但不是或不一定是领导党。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的执政方式形态各异,但一般来说,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通过选举获胜的政党组阁所组成的政府来体现的,即执政党只能通过议会和政府施政。执政党行使政权的主要职能和途径大致特点是:一是通过党政一体化来控制政府,行使政权。“政党大选获胜的回报就是政府的职位和权力”(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执政党组织政府,行使政权,该政党的领袖就自然而然地出任最高行政长官(总统、总理或首相等),并由政党领袖任命政府内阁成员。二是通过议会党来控制议会。谁控制了议会的多数议席,谁就有可能在议会中通过本党的政策,使之成为国家政策得到推行。但是由于政党内部争权夺利的复杂性,通过一些有争议的法案只有统一本党全体议员意志才有保证,因而各党在议会中便形成了议会党团。议会党团由党团领导人、督导员、本党议员组成。议会党团领导人一般又是该党的领袖;督导员则负责督促本党议员,在表决时无条件地与党保持一致。执政党对议会的控制,是通过议会党团来保证的,而其他非执政党也同样通过自己的议会党团来影响议会表决,与执政党抗衡。三是通过行政来推行政策。政党在筹备选举活动中,就将自己的政纲、政策向选民反复作宣传,一旦在选举中获胜,成为执政党,该党便可运用整个行政系统强行推行党的政纲政策。它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靠议会党团力量使政策成为国家法律、法令;二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的权力直接贯彻、落实政策。执政党在推行自己政策时,基本准则是遵循宪法和法律,倘若相违,就会受到来自议会中的反对党和法院,甚至是大众舆论的制裁和谴责。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党是国家公共行政的实际中轴。“领导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作为完整、系统、独立的政治组织,领导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社会组织以至于整个社会的全部事务。中国共产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与同级政府系统具有同构性。这一点,明显区别于世界各国的其他政党。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执政”和“领导”又具备了更多的内在关联:“执政”是高于“领导”的政权归属层面,“领导”则是“执政”的实现形式和具体表现。整体的“执政”,通过具体的“领导”来实现和体现。但是无论如何,必须看到,“执政”不同于“领导”,“领导”有别于“执政”,两者的政治内涵和实际运行都有着重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