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是一个综合工程。做好这项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要消除导致矛盾化解不力的体制性问题,强化政府化解矛盾的能力;二要跨出政府边界,在社会层面上用力,通过建立现代社会的公共治理框架来根治问题。而要形成公共治理框架,就必须大力推进社会建设,使社会领域发展起来。在当前的情况下,社会建设的主要着力点,在于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利益凝聚机制、诉求表达机制,使之与政府的矛盾化解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当前基层矛盾化解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化解群体性矛盾时,政府经常面临“散沙式”利益诉求,双方不能实现有效的集体沟通。即便在同一个事件中,群众的利益诉求也往往过于分散,甚至彼此冲突。政府想与之开展协商谈判,也常常无从下手。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是:在维护政府权威的前提下, 积极稳妥地培育社会组织, 使其在各自领域中,凝聚群众利益,规范群体行为,实现明确表达。这样,基层干部再也不必面对散沙式的诉求,不仅大量节约工作成本,还可充分利用制度化的化解模式,妥善化解群体矛盾。
所以,我们建议政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现有的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加大推进社会组织、包括临时性组织、尤其是非经济类组织的发展,提高已有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和代表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地位,以求矛盾主体各方在力量上的基本均衡,同时鼓励矛盾各方在内部达成利益整合,在此基础上进行协调沟通,构建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的框架。
协商谈判,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利益矛盾化解渠道。当社会群体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公平而又有效地自行解决彼此间的利益矛盾时,社会就初步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用最简单的方式,来解决最复杂的社会矛盾,这也是公共治理框架的精髓所在。政府虽然不必直接参与具体的协商谈判过程,依然发挥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治理的框架,作为政府,其内部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进一步推进政府体制改革,构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转型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模式。(清华大学社会学系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