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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视角:廉政制度变迁的供给与需求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11-18 12:00:00

  在国家制度体系中,廉政制度至关重要,廉政制度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绩效,一个完整的政治制度虽然包含了司法、监察、立法等制度,且具备连贯的运行机制,但是其绩效却仍然受廉政制度的影响。

  制度变化的需求和供给

  根据诺斯对制度的定义,制度是一种人类在其中发生相互交往的框架,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诺思将制度分为宪法秩序、宪法安排和规范性行为准则三个层次。宪法秩序规定确立集体选择条件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宪法安排是在宪法秩序框架内所创立的,调节公有财产使用权的规则;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一个社会的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每一个层次的稳定性是不一样的,这有利于描述制度变化的快慢程度。

  笔者把宪法秩序看做已知变量,同时把廉政制度安排作为内生变量,把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看成外生变量,这样的安排是为了说明廉政制度安排设计和替代的原因,以及解释廉政制度的适应性和其利用程度。一切廉政制度安排都会关系现存权力机制的重新分配和组合,也影响到行政机构之间,行政机构与社会之间权力互动的效率,这都归因于这些廉政制度安排所创造的机会远远超过因创造这些收益所付出的成本,这时候,理性制度主义规范性的效率标准就成为分析廉政制度变化供求需求模型的一个有用分析工具。而有关文化背景和政治主体统治的合法性需求就成为廉政制度供给的内在因素。

  廉政制度变动的需求

  在现有的廉政制度安排下,社会公众得不到潜在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福利一部分存在净损失,政府也无法获得足够的权威和统治合法性以及行政效率。行为者认为,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可以获得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所得不到的利益,改变现有的廉政制度安排,使社会福利分配朝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腐败分子的方向转变的动力是显而易见的。

  一旦对于行为者来说创立和利用新的廉政制度安排和预期净利益为正时,他们就会要求这样的廉政制度安排。当廉政制度的创立能够带来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公众对统治阶级的拥护时,行为者实际实现了其预期利益的合法性转换,因社会稳定而为行为者带来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可能远高于创立廉政制度所付出的成本。

  那么,对于廉政制度变化的需求就取决于现有制度安排的利用程度和适应性,现有廉政制度安排的利用程度和适应性往往是影响制度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越来越多的制度主义论者认识到制度与其作用主体之间不只是单线联系这么简单。考查廉政制度的利用程度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的影响,而导致现有科学的廉政制度未能完全发挥出其规制效果,出现有法不依、有令难行的状况;第二种是现有廉政制度的效力已达不到变化了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一些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来扼制腐败的发生,表现为某种程度上廉政制度的缺失。这一方面取决于人们对廉政制度适应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由于以行动者现有的知识积累水平,难以轻松地认识到廉政制度存在适应性方面的不足。

  廉政制度的利用程度和适应性取决于对某一时期腐败状况的整体考查,从另一个角度说就是对廉政制度预期利益的获得和损失的考查,由于廉政制度的特殊性,对于廉政制度预期利益的衡量我们经常采用非货币化的工具。对于腐败状况的衡量我们采用国际公布的透明数据和国家公布的腐败案件调查情况;通过对相邻时期社会交易成本和经济主体租金的对比,我们可以考查某一时期廉政制度的利用效果。而这些衡量指标正是引致廉政制度需求的动力。

来源:人民网   作者:田湘波 刘忠祥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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