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反腐败的力度尚未能遏制职务犯罪的增长速度,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标本兼治”的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就必须以科学的态度深入研究防止腐败的对策。
优化职务犯罪控制的策略选择
策略的选择是职务犯罪控制的关键环节。基于我国职务犯罪控制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策略:
1.整体统筹。把整体统筹列为职务犯罪控制的首要策略,既是由职务犯罪控制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也是由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现状决定的。香港当年在腐败猖獗、民怨沸腾的情况下,腐败控制之所以成功,其重要原因就是实行了多管齐下的控制策略和措施。因此,对职务犯罪控制策略整体性的强调将是我们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必然之选。
2.预防为主。刑法大师李斯特断言:“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预防属于前移式控制,具有良好的综合效能,可以有效避免事后控制的弊端。因此,预防相对于打击来说更经济、更有效。2003年10月3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突显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
3.依法控制。作为世界公认的最廉洁地区,新加坡、中国香港的立法工作功不可没。依法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明确有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和权威性,这是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取得成效的最有力的法律保证。
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主要对策
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效果。
1.道德预防与控制。道德控制,是指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局长杨温明谈到新加坡肃贪反腐的成功经验时曾说:“肃清贪污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政治领袖必须是一些绝对诚实和清廉的人,并且肯为国家彻底消除贪污而献身。”一句话道出了道德建设在新加坡创造廉政奇迹中的重要作用。而中华传统文化自古重视“德治”,这也提示我们应把道德的“软约束”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功能互补,从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2.社会预防与控制。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系统运用社会规范和社会力量,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进行引导、规范、制约和限制,从而达到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预防和控制腐败行为,一要大力推进政治现代化进程。加快改革权力结构弊端,使政治民主、政治效率、权力结构等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避免因政治滞后造成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被腐败分子占有。二要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腐败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因此应当在权力体制和结构改革上寻求对策,改善权力运作的环境。要遵循权力活动的客观规律,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对权力的配置和结构进行合理设计,实现权力体制科学化,从而减少腐败发生和控制腐败规模。三要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预防和控制腐败,一方面要加强干部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并坚决制止腐败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要运用有效的教育方法,多策并举,开展灵活多样的警示教育。
3.司法预防与控制。司法控制,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首先,要完善立法,制定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当前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在组织体制、程序规则、预防规范等方面存在不足,同时由于政策的规范化程度不如立法,弹性较大,可操作性差,并且缺乏足够的约束和救济手段,容易出现规避政策的现象。因此建议尽快制订《反腐败特别法》或《预防职务犯罪法》,推动反腐工作进一步深入和规范。其次,突出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实践中,单纯的司法预防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犯罪,脱离司法的预防因缺乏刑事法律威慑机制同样难以奏效。因此必须提高刑事司法效能,着重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要突出强调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作用。第三,增设资格刑。资格刑处罚,就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一段时间内再限制犯罪分子的任职资格,剥夺其再犯罪能力。一是限制领域,主要是限制其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集体企业担任领导、管理型职务的任职资格。二是限制时间。判处管制的限制时间为管制时间;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限制时间为刑罚执行完毕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相应时间(最长不超过十年);无期徒刑和死缓的限制期为刑罚执行完毕后十年;单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限制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