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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罢免权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10-03-11 15:59:00

  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了“罢免”民主政治建设这一目标,现行的《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都规定,党员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健全罢免制度”,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指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制度……”,这说明了“罢免权”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意义。本文就“罢免权”这一话题,谈谈一些看法。

  一、罢免权是选举的基本要素

  选举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基本的内容。罢免权即是指选民或代表机关依法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人员的职务资格的权力。罢免实质是选民掌握决定代表(公仆)政治命运的权力,剥夺那些不称职或不胜任的代表的资格。现实生活中,选举时选民时有被候选人“热情”的承诺或组织的优秀介绍所模糊,而未能真正认识候选人,不“了解他们特点、优缺点,不了解他们的成功和失败”(列宁言),甚至连其是何方神仙也不清楚,如有一调查:被调查党员“知道”本选区党代表是谁的42.53%;不知道(包括没听说过)占52.7%(彭建军、毛政相:《构建党代表履职机制切实推进党内和谐建设》,《中国共产党》2009.10.)。投票后,如果代表(官员)的表现令选民失望或不满,或代表(官员)唯我是从、独断专行不代表不反映选举人(选民)的意志,经批评未能改正,必须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罢免不代表(选民)意志、不称职、失职或无能力的代表(官员)。如果选民(人民)只有选举的权利而没有罢免的权力,或者选举及罢免的权利都受到诸多的(无理的)限制约束,这样的民主权利是不完全的民主权利,是残缺的权利。邓小平早说过:“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正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

  二、罢免权是监督权权威的基本保障

  选举是一种民主委托权力,是人民将自己部分的权力转移给自己所信任的代表(官员),由其代表人民运作权力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现实告知人们,人民监督权的权威是由罢免权来支撑的,罢免权是保证人民选出的代表或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防止腐败的一种最有力的制约手段。笔者认为,人民只有真正掌握对代表(官员)的罢免权,才能保证对代表(官员)的监督权,这样才能真正获得了民主的权利;人民只有真正有了罢免权,才可能防止少数代表(官员)把权力变为自己随意挥舞的魔杖,才可能避免少数特权者决定人民的命运;人民只有真正有了罢免权,代表(官员) 才会有压力,才会对选民敬畏,才会对选民负责,才能真正地为人民服务;也只有人民真正有了罢免权,人民(选民)才会真正体会到民主的力量,才会真正关注民主政治,才能选出自己真正的代表(官员)。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罢免制度作保障的罢免权,只是一般的检查或批评,监督就立刻失去应有的权威,这样的民主,这样的监督是没有效果的。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普选制是这样评价:“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

  三、目前罢免权制度需要完善

  现在我们的“罢免”有这样的特点——被动,“罢免”这一制度还是“忌讳”的话题。群众没有资格提出罢免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法律规定的资格是“人大代表”;罢免党组织的“官员(委员、常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委员会委员。虽然代表有资格提出,但并不能直接启动罢免程序。现在的代表一般不会(敢)主动提出,而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提出,代表只是例行程序表决。也就是说决定权在于上级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形式上的罢免,如果上级主要领导不提出,则不能进行或“罢而不免”。笔者认为,必须改革完善,应该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收集群众举报、代表的提议(笔者认为代表应该主动提议),汇成议案,上级主管(领导)及时审议,作出决定(说明)。笔者认为,完善罢免权制度,现在的重点关键是党和政府细化标准,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使质询、罢免等权利能够及时、公开正确地落实。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规定罢免的条件是什么。一般的人都认为在代表 (官员)犯罪时,才进行罢免,而对代表 (官员)是否具备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能力和是否履行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则考虑罢免的是很少或没有的。笔者认为,这对于民主的实质,对于当家作主的理念来说,对于提高民主的质量,是不够的。

  四、结语

  在民主的国家,权力源于人民权利的授予,权力必须服务并受制约于人民的权利。一般而言,罢免与选举制相对应。人民通过选举将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少数人(代表官员)的权威,又通过对少数人(代表官员)的权威的监督制约,使得权力的运作为人民服务。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首先集中对于权力主体(公仆)的监督制约,而对权力主体的监督制约体现在对权力主体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手段上。其中选举是前提基础,质询是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明)的纠偏,罢免则是质询纠偏无效的补救。但这一监督制约的效果如何,既取决于公民的民主意识,但更多取决于民主政治制度的开放程度。公民有权罢免犯罪、失职、不称职的代表、政府官员,这是公民民主监督权的真谛所在。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作者:李华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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