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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10-03-15 10:36:00

  

  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够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将进行1979年重新修订之后的第五次修改。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作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提出,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够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选举法是中国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1∶1”选举人大代表

  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

  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我国民主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历经数次修改,我国的选举制度正进一步走向完善。

  制定于1953年的我国首部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比如,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1979年对选举法进行重新修订,其后又经历了4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确定为4∶1。

  “这种现象有其存在的历史背景和合理性。”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主任周汉华说,1953年中国城乡居民人数比例为13∶87,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这样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发出了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信号。

  去年10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的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二审,并决定提请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审议。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评价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其间,在网上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立法机关还听取了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这样表示:“中国各级人大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评价说,这是中国选举制度的又一进步,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修改选举法,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也有利于农民在其他权利的享有上与城市人口趋于平等,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将会极大地增强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平等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介绍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亮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同比例选举最受公众瞩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而地区平等可以说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

  记者了解到,关于确定代表的这三个平等原则问题,早在20多年前就有学者研究过。1987年第5期《政治学研究》上刊发了人大制度专家阚珂的文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定依据探讨》,他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通过对比研究中外代议机构议员(代表)名额的确定依据,得出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三部分组成的结论:人口比例代表、行政区域代表、少数民族代表。

  那么,为什么要贯彻实行地区平等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和解放军代表团),会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省级行政区都应有一部分相同数量的代表。

  其次,31个省级行政区,无论面积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达与否,行政事务在种类上是相同的,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全国人大中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设立基本名额数可以使之得到保证。

  第三,设定代表的名额基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反映本地区的意见,可以减小代表名额分配的总体变动幅度。

  与此同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草案为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第六条第一款特别增加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更多关注选举细节

  人们也许还会记得,新中国成立前山西进行过“豆选”。新中国成立后,选举方式又逐渐演变为唱票、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的阶段。

  与以往不同,这次的选举法修改更多地关注到了选举程序的细节。而这些细节也是影响选举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的后面,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据专家介绍,“设立秘密写票处的一个好处是防止写票受到干扰”。

  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这次选举法的修改还涉及一些扩大民主的细节规定: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因应一些地方乡镇合并、人口增加的现实,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明确禁止公民在两个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同时担任人大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作出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及选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候选人;对选举的投票程序等作了规范和完善;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规定。

  “民主是个渐进的过程,但渐进不等于不进,不等于慢进,不等于乱进,渐进应该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明恩在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时说,立足于开拓创新,扩大基层民主,代表比例改革的意义已超出了改革本身,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全国人大代表黄鸣认为,选举法的修改从宏观意义上说,它是中国民主政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从技术层面看,它则可以改进选举环境,极大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和责任心。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毛磊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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