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它的内涵在于“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出发,要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要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公平与正义,完善社会政策和措施,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统筹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要求。要辩证把握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辩证把握和谐与不和谐的关系;辩证把握长期性与阶段性的关系;辩证把握均衡与非均衡的关系;辩证把握活力与和谐的关系。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必须坚持辩证法,用联系、发展、全面的的观点,即用科学的思想方法,来认识和处理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各种关系,防止任何形而上学的观点和偏向。
一、辩证把握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正确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在总体布局中的地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首先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出发,全面认识和把握和谐社会建设在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关系。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内容组成的超大系统。而作为“社会”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狭义上的“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是既从“大社会”着眼,又从“小社会”着手,来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的。从“大社会”来说,就是要充分认识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要贯穿和落实到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在内的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之中。这种“大社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着眼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要求把和谐的理念和精神贯穿到这个总体布局中。而从“小社会”来说,就是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这种“小社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的一个局部、一个部分。
我们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从总体布局上准确地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地位,把构建和谐社会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中来认识,处理好它与其他各方面建设的关系。
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小社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一个部分,它必须为总体布局服务,而不能取代总体布局甚至超越于总体布局之上。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继续坚持,不能动摇。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和谐也是对“大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要求,必须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渗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中;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对立统一。即使“小社会”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建设,也要摆到总体布局中更加突出的地位,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采取有力措施,使社会建设获得新的更大的发展,争取一步一步实现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辩证把握和谐与不和谐的关系,在矛盾运动中不断促进和谐因素的增长
和谐不和谐,是以事物的内在矛盾运动为基础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具体到每个事物上,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结合体。所有的矛盾都是客观存在,回避不了的。有矛盾,就有对立,就有斗争,就有不和谐。斗争越激烈,事物就越是处于不和谐的状态。只有当事物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对立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的情况下;或者,当矛盾通过恰当的方式得到解决,对立的双方进入新的共存共处的状态,这时的事物才表现得比较和谐。所以,所谓和谐,是事物和社会的矛盾在总体上处于比较稳定、平静状态的一种表现。它是与事物的矛盾运动联系在一起,以事物矛盾运动的阶段性和总体态势为前提的。由于事物的矛盾运动在不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性状,所以,事物或社会的发展也会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平衡、和谐的状态,一种是不平衡、不和谐的状态。而作为一个社会来说,存在着无数的矛盾和无数的矛盾运动。它们交织在一起,便使社会无时无刻不同时具有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基本的因素。现实生活中的矛盾运动不断,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也就始终相伴而生,同时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没有绝对的和谐,也没有绝对的不和谐。在某些情况下,不和谐的因素超过和谐的因素,社会就会处于比较不稳定、不和谐的状态;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和谐的因素超过不和谐的因素,社会就会向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就会处于比较和谐的状态。因此,和谐与不和谐,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永远同时存在的两种对立的因素和状态。它们始终处在矛盾运动的过程中。这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总是在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的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和谐与不和谐,不断斗争,不断转化,不断进入共处共生的状态。这是一个无限的动态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促使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发生转化的持续过程。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不能用静态的思路和眼光,而必须在动态中掌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统一关系,认真研究和处理它们如何共存又如何转化的规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促进社会从总体上表现出和谐的状态。
由于社会始终存在和谐与不和谐两种因素,所以,社会是否和谐,并不是看是否彻底消除了不和谐因素,而是看整个社会的和谐因素是否占主导地位,特别是一些关键的领域、环节是否比较和谐。因此,我们确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决不能理解为彻底消除了一切不和谐因素的社会。事实上,这样的理想化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的。即使哪一天我们认为建成了某种想象中的和谐社会,但一旦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社会又可能不那么和谐了。试图建成和保持一种静止的所谓和谐社会,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指望达到一种绝对和谐的状态,而是要求在整体上保持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相对和谐,特别是消除或减少一些影响全局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的和谐因素不断增长,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加全面、均衡和协调地发展。在具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法,处理好和谐与不和谐的辩证关系,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致力于解决影响全局和谐的一些重大问题,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注意在两者的矛盾运动中增加和谐,推进和谐,扩大和谐。尽最大努力消除不和谐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