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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辩证思维理解民主监督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10-06-23 15:08:00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也是这样。一方面,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无疑具有国家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的共性;另一方面,它作为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之一,必然具有体现自身性质、地位和作用的个性。这两者有机地统一于实践中,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部分。

  用联系的观点对待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三者之间并列平行、相互交叉、相互补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很难截然分开。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中有监督;建议、提案中有监督;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中也有监督。有些意见、建议和批评,从这个角度看是政治协商或参政议政,从另一个侧面看又是民主监督。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文中指出的“这些物体是互相联系的,它们是互相作用着的,并且是这种相互作用构成了运动。”因此,民主监督主要是在协商、讨论、建议和批评过程中实现的,其监督性与参政性、协商性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孤立地、静止地把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割裂开来。实际上民主监督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全过程,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同样体现了民主监督的成果,参政议政为协商和监督提供了依据。

  用系统的观点认识民主监督。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事物的某种系统而存在的。作为系统而言的民主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已对其内涵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在政协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根据《意见》的这一规定,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既要注重对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又要搞好各级党委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互相监督;既要注重在政协外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又要按照《意见》要求,搞好政协内部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及其执行决议情况的监督。

  用具体的观点把握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统战性、党派性、界别性、民主性、协商性,决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一方面,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协商性的监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纪律的约束力。这种监督大多体现过程而非结果。另一方面,人民政协因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而使民主监督具有鲜明的特性,表现为:因其位置超脱,更能彰显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其人才荟萃,更能彰显监督的广泛性和民意性;因其统战载体优势,更能彰显监督的组织性和权威性。因此,开展民主监督不能企求“说了就一定能算数”,更不能靠言辞的尖锐和态度的激昂来解决问题。这种监督作用能否发挥、发挥的大小,关键在于批评、建议本身的质量,即在选题上是否具有宏观性、针对性;在分析问题上是否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在所提意见和建议上是否具有建设性、可行性。实践证明,政协组织只有认真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中肯的批评和积极的建议,才能很好地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并会受到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群众欢迎。

  用发展的观点思考民主监督。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探索、发展过程。民主是历史的、相对的、具体的,必然受到一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条件的制约。因此,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必须与现阶段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创新,又要循序渐进,立足于现实,着眼于团结,寓监督于协商中,寓监督于支持中,寓监督于和谐中。同时,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拓展民主监督的新领域,通过委员观察、政协提案、民主测评、反映社情民意和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相关部门特邀监督员、开展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深入持续开展民主监督。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作者:杨绍碧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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