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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意义下持枪自卫权扩张的启示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10-07-15 11:02:00

  今天,在权利复兴年代,如没有自卫权的相应增长,很多所谓的权利将无所适从。

  最近,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芝加哥执行了二十多年的禁枪令违宪,这一判决延续了最高院2008年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的判决精神。在那个判决中,法院裁定哥伦比亚特区执行了三十多年的禁枪令违宪。在两年跨度时间里,最高院先后受理了州和地方政府禁枪法的违宪案,表明这个保守派占主导地位的美国最高法院赞成在美国宪法意义下持枪自卫权的扩张,这一积极态度,有可能引发针对地方政府的禁枪令违宪诉讼高潮。

  美国人当下对持枪问题上的法律拉锯战,不只是枪支协会游说集团彼消此长的政治角力,也不只是联邦宪法与州及地方政府之下的法律主导权之争,事实上更是美国法律价值倾向之争。美国第十四宪法修正案中所列举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权利之中,都涉及到一个合法的私力救济问题。虽然政府的产生,已经推定了政府会尽力保障这三大权利,但法律也推定了政府的失能和失范可能性,想无缝弥补这个公权的缺陷,就得让私权处于不仰视于公权之地位,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让美国居民有持枪的自由才能最终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问题。

  而从第二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解读,如果采用复数主义,第二宪法修正案所涉及的持枪权是个集体自卫权,是对应于反抗暴政而设的自由权,修正案中“民兵”为集合名词,“人民”是复数,并不针对个人。第二宪法修正案规定:“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然而,从殖民统治中解放后,依从民主协商精神,美国建立了合法民选政府后,这类“民兵”和“人民”的持枪权应该失去了继续存在和行使的基础,因为这个权利已经纳入了更有规则和指挥的国家军事组织体系。从这一角度上看,为遏制与枪支有关的犯罪而颁发的民间禁枪令,是一个明显与宪法中所称的“持枪权”处于不同意义的概念,禁枪与持枪并不产生冲突。

  但要是换成单数主义来解读,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中的“民兵”与“人民”也视为个人,那么就得把自卫权也扩张到个人的居所和财产及生命的安全,而非仅仅是针对暴政。这样一来,持枪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最有效的方式。美国最高院显然支持了单数主义的解释,扩张了个人防卫权。美国法律虽然在法理上摒弃了“无限自卫权”,但在美国持枪合法的州里,居民可以射杀非法闯入私宅者,只要他感觉到个人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这一权利的指引下,单一行为的犯罪,随着发生地和时间的不同,犯罪后果也不同。如相对于白天行窃,夜盗是重罪,因为夜盗更能对被害人构成生命威胁,向实质威胁生命安全的夜盗者开枪自然属正当防卫权。同样,入室盗窃也是重罪,而街头小偷小摸甚至连轻罪都够不上。

  如果光看数据,在美国是非禁枪不可。美国平均每年死于枪杀的人数为3万人,相当每年爆发十多次“卡特里娜飓风”。美国每年有1.2万人被谋杀,犯罪工具就是枪支。美国人口3亿,但流入民间的枪支足有2亿支,相当于除儿童和少年及老龄人之外,成人人均一把枪。所以,把美国说成是坐在弹药库上的国家,一点也不夸张。西弗吉尼亚理工大学举世震惊的枪杀惨案,相信世人还记忆犹新。民调也显示,赞成禁枪的民众也不在少数。越来越多的美国人赞成对那些精神处于不能自我辨别后果的人和有暴力犯罪倾向的人,禁止他们持枪。

  纵观美国历史,从美国“持枪立国”到今天美国最高院的裁决,美国人孜孜不倦阐释“持枪权”,每一次超越的尝试,都在宪法的“障碍”下不得不返璞归真,最后还是无条件服从于200多年前订下的“宪法最大”,从而助推了自卫权的扩张。今天,在权利复兴年代,如没有自卫权的相应增长,很多所谓的权利将无所适从。美国最高院所表的态,本质就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永续性和不可削弱性,即便保卫公民权利的政府已经庞大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和静钧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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