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国特色”?所谓“中国特色”的东西是否一定是其他国家都没有的呢?笔者以为不然。譬如,在衣着装饰的颜色中,“中国红”就很有“中国特色”,但是在其他一些国家的衣着装饰中也有这种颜色;在餐具中,筷子具有“中国特色”,但日本、韩国等国家也有使用筷子的传统。因此,“中国特色”并不一定意味着与其他国家都截然不同,并不一定是世界上的独一无二,而可能只是一种倾向或偏重,一种程度上的差异。就刑事司法制度来说,任何一个国家都要打击犯罪,但是中国格外强调打击犯罪的重要性,这就可能成为“中国特色”。
也许,有人认为强调打击犯罪不应该成为“中国特色”。且不说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它已经触及了探讨“中国特色”的一个核心问题:中国现有的特点是否就是“中国特色”?我以为,“中国特色”包括应然的特色与实然的特色。现有特点是实然层面的“中国特色”,但它们不一定是应然层面的“中国特色”。譬如,当下中国法治的主要特点是“人大于法”和“有法不依”,无论是官还是民都没有养成“按规则做游戏”的行为习惯;由于当下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动粗”的行为倾向,所以“野蛮执法”也堪称一大特征。但是,这些特点显然不应该成为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那么,什么是应然的“中国特色”?全面回答这个问题绝非这篇小文所能承担的任务,但是简要地说,它应该以中国的社会传统、现有国情和发展趋势为基础,应该包括人民性、和谐性、文明性、集中性、统一性等基本内容。另外,中国的社会是要发展变化的,因此,“中国特色”也会伴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生一些变化。换言之,应然的“中国特色”也会具有阶段性和时代性的特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总之,我们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或检察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努力准确地把握现阶段应然的“中国特色”——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何家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