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干部的考核、选拔和任用都要票决才是选人用人的民主?这不仅是一个学术探讨的理论问题,也是目前大家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
用人民主是党管干部原则追求的目标,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更是体现党的领导、人们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内容。但究竟什么是用人民主?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用人民主?目前有一些观念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其中急需澄清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把用人民主与选举制度中的票决简单等同起来。在所有干部的考核、选拔和任用中都采用票决的方式,既是对用人民主的误解,也忽视了干部管理制度运行的客观规律。
的确,选举制度在民主政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选举制度再重要,也只能用于选任制类型的干部,对于非选任制干部就不能简单套用选举制度的办法。否则,不仅会造成干部管理制度的紊乱,而且也有悖于民主精神。任何国家的民主制度也不可能要求把所有干部都通过竞争和票决的办法产生,这是对民主制度的误解。就像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下的重要干部制度一样,任命制度、考任制度、委任制度、聘任制度等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目前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要尽快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制度。
干部的类型有很多,其中在我国最需要澄清的是选任制干部和非选任制干部,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选任制干部一定要严格按照选举规则的要求选举好,而非选任制干部决不能滥用票决的办法,该是任命制的干部其授权方式就遵循任命制的规则,该委任制的干部就遵循委任制的规则,该聘任制的干部就遵循聘任制的规则,如此等等,不能混淆。很难想象军队用选举制度选举部队首长会是什么样的后果,也很难想象简单套用选举的办法去管理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干部又会是什么结果。特别是一些地方在公务员的考核和提拔中引入竞争机制的做法是值得反思和商榷的,这些所谓的改革包括:
一是把公务员队伍的很多岗位拿到全社会去考试去竞争并企图以此增加选人用人的公信力,这势必影响到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