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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市场中的反垄断法
2018-09-10 08:59:00  来源:学习时报

  核心阅读

  不管是在传统的市场,还是在以平台为特征的互联网市场,如果存在唯一的经营者,都是非常危险的,应当引起反垄断相关部门的关注,依法接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自1890年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颁布以来,反垄断法已经历经了100多年的发展。而在我国,反垄断法依然是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以来,至今仅10年时间。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我国这部法律对垄断行为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但截至目前,执行效果却不够理想,尤其是近年来,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这部法律的作用还未充分显现出来。

  有不少研究指出,推崇平等、开放、共享、创新的互联网行业具有天然垄断的强大惯性。那些所谓的“超级平台”可以轻易把触角伸向任何一个角落,获得海量的用户,而且规模越大,资源聚合能力就越强,最终可能出现“赢者通吃”的局面。

  适用反垄断法的要件

  法律上的垄断不同于经济理论中的垄断。当今世界,反垄断法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即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垄断判定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强调拥有垄断事实,而后者强调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调垄断后果。二是对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不同。前者采取切割、解散恢复竞争秩序,后者则采取责令停止和损害赔偿的方法。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模式更接近行为主义,也就是说,要严格区别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一家公司因技术创新或机遇运气而在市场上取得自然垄断地位并不违法,只有当其利用垄断力量阻扼和打压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时才是违法。

  因此,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二是行为要件,单纯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条件,主体必须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了滥用行为,且行为必须严重危害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后果要件,具备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实施的行为必须产生了排斥、消灭竞争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后果既可以是现实存在或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在未来即将发生的。同时,这种行为不具备正当的理由和反垄断规定的其他豁免条件。以上要件,缺一不可。

  法律适用困境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包括三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目前,互联网技术的创新打破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对应,带来了一些法律适用困境。

  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对产品和服务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是反垄断法对企业涉嫌垄断行为进行审查的前提。在对网络平台进行法律规制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首先要对平台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经营范围进行分析,之后才能对企业是否涉嫌垄断进行法律判断。互联网行业没有地域性,因此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界定需要从产品的层面入手,但其产品和服务也具有虚拟性和高度可扩展性。在互联网领域中,双边市场普遍存在,企业针对不同的消费需求和消费群体,经营策略也是不同的,例如,对于用户,有的平台会采取少收费甚至不收费的策略,进而达到吸引用户关注,增加平台流量的目的;当平台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平台企业往往会向广告商或零售商等收取广告费、管理费等来实现平台的盈利。而在传统的反垄断法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中,主要是以单边市场来进行考察的,这种界定方式在双边市场环境中的有效性会受到限制。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是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对企业进行规制的前提。传统理论认为,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主要包括经营者占有市场份额、潜在竞争者的影响、市场进入壁垒的高低以及消费者的依赖程度等,而在对平台进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这些因素都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例如,新技术的产生会对平台企业的市场份额产生重大甚至颠覆性的影响,平台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是一种动态的竞争,对其市场占有率和支配力的判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平台的跨界竞争问题也给垄断行为的认定带来难度,例如,当前许多网约车平台也同时从事外卖等业务,不少旅游平台也提供打车业务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竞争者的范围,从而影响着反垄断法的适用。

  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反垄断法》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那就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现实中,适用反垄断法要恪守以下原则。

  尊重行业发展规律。现代科技的发展给反垄断政策提出了考验,垄断会限制自由竞争,而反垄断是恢复市场的自由竞争态势。网络平台企业所在的行业往往是最具时代特征的高新技术行业。受到网络型产业中网络效应及双边市场中不平衡定价策略的影响,平台企业产业集中度较高,单独一家或者几家企业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如果网络平台企业没有明显的干预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阻碍创新和侵害消费者福利等行为,《反垄断法》就应该尊重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尽量不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

  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都将此作为立法目标。判断反垄断法实施效果如何,就要看它在现实中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情况如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意味着对大量用户数据,包括个人身份数据和痕迹数据的独占。近段时间,有的网络平台接连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以及监管不力情况,不能不说与其在特定领域占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有关。例如,有的互联网企业合并过程中,大批量的消费者隐私被整体出售、非法共享和跨行业跨市场滥用,还有的出现了涨价与人身伤害类案件。网络平台企业具有强大的市场力量本身是合法的,但其在市场经营和市场竞争中不得打破垄断行为的边界,尤其是不能因此而丧失完善产品的动力、放松自律,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

  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在实践中的运用。当前,针对新的产品和市场现象,一是要对相关法律及时细化。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垄断行为的一般法,难以快速对这些新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因此急需出台必要的法律解释和细化规则对这些新问题进行规制,明确反垄断调查时限,及时回应制度需求。二是加强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协调。今年,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多年来分散在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统一归属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后的执法机构与司法系统之间应尽快努力建立起真正的对话机制,统一认定标准。三是要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技术并无善恶之分,但有效的监管可以防止技术被恶意利用。政府对于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的行为要进行实时监管,建立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投诉机制,同时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主动遵守市场秩序,《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权威地位才能得到真正尊重。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伟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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