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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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经常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四种形态”,反映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优良传统,也顺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早在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这样两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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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就是坚持非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详尽规定权力运行的边界、程序与流程,用制度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如果权力得不到制约和监督,权力行使主体就容易越位、缺位与错位,从而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异化现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更应在党和人民的严格监督下行使,更要在党纪国法的严格约束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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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探索性工作。这里一个重要基础是,加强党的性质宗旨的教育,引导干部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正确认识“当官发财两条道”的道理,自觉强化家风建设,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更为重要的是,在推进有关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需要规范的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体现“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要越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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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规范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法律法规相对齐全,总体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而关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仍亟待健全,须加快跟进完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取证的具体方式,明确对“非法调查党员、干部的组织和个人”的纪律处分情形和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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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党纪是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各方面应当严守的纪律和规矩,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有力武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章党规党纪的生命在于执行。中国共产党能够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从一成立就制定了全党共同遵守的党章,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不断建立健全各种党规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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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力整饬腐败,扫除作风之弊,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这其中,严明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充分强化党内监督,创新党内监督方式,成为正风肃纪的重要保障。新的实践昭示我们:只有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充分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解决管党治党的宽松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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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重要的是遵照贯彻《条例》要求,明确巡视重点内容,完善巡视工作格局,“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巡视从严治党利剑作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治体检”,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促进改革发展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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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对“最大多数”全覆盖监督基础上的“精准监督”,体现了权力与监督相统一的原则,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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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政治局带头制定并贯彻执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到推动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从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强化纪检机关监督责任,到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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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无论任何人,犯了错误都要检讨,都要受党的监督,受各级党委的领导,这是完成党的任务的主要条件。”邓小平同志指出:“对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所有共产党员都要增强党性,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不允许有任何在遵守党员义务方面与众不同的老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