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这里:
微信
交汇点
理论之光 > 理论专题 > 六中全会解读 > 专家解读 > 正文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2017-01-13 09:35:00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对“最大多数”全覆盖监督基础上的“精准监督”,体现了权力与监督相统一的原则,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

  聚焦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我们党在长期管党治党实践中得出的科学结论,也是党内监督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在革命和建设时期就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更加注重结合新的历史条件,进一步强化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87年,中纪委印发的《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党内纪律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十六大修订的党章专门增加了“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内容。200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十八大修改的党章明确指出,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些要求和规定,适应了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有力强化了党内监督工作的成效。

  党内监督重点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是党深刻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和监督规律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行使权力的“关键少数”,是一个地方或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主要责任者。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党的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一些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掌握着方方面面的权力,处于廉政风险的高危区,更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也必然是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对于他们监督不力,出现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问题,更容易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给党风政风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的事业发展。《条例》坚持突出重点监督对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辩证法。

  《条例》对如何强化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制度设计。如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坚持谁授权谁负责、谁任命谁监督,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等。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就能确保“关键少数”始终置身于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中央党校 谢 峰 吕 品薛伟江)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谢峰 吕品 薛伟江   编辑:吴鑫浩

  • 44.png

    如何准确领会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 33.jpg

    解读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亮点

  • 22.png

    解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发挥制度优势 提升治理效能

  • 12.png

    解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保障

  • 8.jpg

    十九大代表带你学报告

文件下载.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