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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7-01-16 08:51:00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条例》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规定是在深刻总结管党治党经验基础上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体现了监督执纪理念和方式的重大转变,为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经常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四种形态”,反映了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优良传统,也顺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早在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借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这样两个目的。对于人的处理问题取慎重态度,既不含糊敷衍,又不损害同志,这是我们的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我们党在推进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过程中,也反复强调,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达到在维护党规党纪严肃性的同时更好教育警示全党的目的。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党内监督执纪手段单一、方式简单的问题比较突出,也严重影响了监督执纪的实际效果。具体表现在对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上,或者失之于软、放任自流,致使有的干部“带病上岗”,衍生“破窗效应”;或者一味“抓大放小”,不抓则已,一查就是大问题、大案子,最终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不少腐败分子在忏悔认罪时都表示:如果党组织早一点跟我谈话、早一点提醒我、早一点拉住我不往前走,可能不会落到锒铛入狱的地步。实践证明,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近8900万党员的大党来讲,仅靠办一些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一些腐败分子,无法实现监督执纪的根本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提出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推进管党治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可以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丰富了党的执纪手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刻度”,让管党治党更加精细科学,也有力推进了监督执纪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落实好《条例》要求,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要建立“常态”制度,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要把功夫下在平时,注重抓早抓小,发现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注意把不太严重的“大多数”和比较严重的“少数”区分开来,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根据其问题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做出恰当处理。对于“极少数”严重违纪问题,特别是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等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强化“不敢”的氛围;而对于那些问题相对轻微、后果不太严重的行为,要多运用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同时应看到,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章党规党纪更好落实。(中央党校郑寰 朱培蕾)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郑寰 朱培蕾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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