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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焕明:坚持纪在法前 推动纪法衔接
2016-12-23 08:59:00  来源:红旗文稿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道,体现了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要求,构筑起了一个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的党的建设新战略,充分展现了新形势下我们党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推动纪法衔接的新理念新思想。

  1.纪在法前,促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新境界,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和党风政风新气象。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在法前,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让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强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就是在党内法规的修订上要和国家法律相分开,不能纪法混淆、界限模糊;在执行上涉及党内法规的归纪检审查,涉及国家法律的归司法检控,避免纪委和司法工作的重复交叉。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强调党内法规内容修订上坚持纪法相互衔接,执行上党纪处分和法律制裁协同作用。纪在法前绝不意味着把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实质上是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纪律处分条例》除了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外,还特别强调: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这就意味着对违法的党员有着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双重惩罚。《纪律处分条例》还在实践层面工作机制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信息互通、行为界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努力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无缝对接。《党内监督条例》则突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有助于促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违法”必先“破纪”,法律底线被践踏,往往是纪律红线一退再退的必然结果。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进而才能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抵御公权力被滥用、国法被践踏的危险。

  2.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衔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就意味着要尽更多的义务,在政治上更加强调忠诚,组织上更加讲究服从,行动上更加讲求纪律。党员干部只有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才能永葆共产党人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党内法规是党为保持其党性原则、实现党的宗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的需要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是全体公民的底线。国家法律主要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党内法规则在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更具约束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法衔接,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条红线来管党治党:以党章党规党纪——这一仅限于党员干部的特殊要求作为底线,以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必须遵守的底线和准则——国家法律作为底线,共同来约束广大党员干部,让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形成风清气正的干部作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使广大党员干部具有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必须坚持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共同发力。既要坚持高压反腐,严查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大案要案,更要严明党的纪律和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依法惩治和依规处理相衔接,构筑长效机制。在毫不放松惩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更加注重纪律约束,真正让纪律管到位、严到位,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滋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3.纪在法前、纪法衔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要在行动上做到遵纪守法、严肃执纪执法,首先要在思想上养成遵纪守法的规则意识。党员干部不但要深入系统地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要时时刻刻绷紧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这根弦不放松,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纪严于法的规则意识牢牢植根于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之中。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真正从思想上树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条底线皆不可触碰的意识。同时要突出纪严于法的意识,与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维护党章的权威,真正使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忠诚于党的事业,履行党员的职责,自觉抵制权钱色等的诱惑。

  从严执纪,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刚性约束。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具体的硬杠杠,是带电的高压线,不能“放开”“搞活”“松绑”和搞“特殊”。遵守党的纪律,就是要自觉遵守党章,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从严执纪,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决不可因其未构成犯罪而轻易放过,更不能故意包庇放纵。党员干部应率先带头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把维护纪律当作义不容辞的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确保党的纪律成为刚性约束。

  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第一,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边界,党内法规只对党的成员或组织具有规范、调整作用和约束力,具有适用的限定性;而国家法律是对所有的社会成员,组织或机关具有规范、调整作用和约束力,国家法律的适用具有普遍性。第二,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处理好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使党内法规的健全完善和国家立法布局同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党内立规和国家立法的科学化水平,确保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第三,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既要做党的纪律的自觉遵守者,又要做国家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各级党组织要把抓好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作为重中之重,着力在深化崇尚党纪国法、搞好党纪国法宣传、践行党纪国法要求和维护党纪国法权威上下功夫,使广大党员干部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上走在前面、作出表率,真正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落到实处。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建立健全‘惩戒防范保障’三维反腐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BDJ008],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ZD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红旗文稿   作者:刘焕明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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