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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的关键因素
2016-12-26 11:08:00  来源:交汇点

  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建设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加强引进外资工作,更好发挥外资企业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建设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这一表述,是在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四大任务之一——着力振兴实体经济下提出来的重要的具体的措施。显然,这一提法一是把建设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作为振兴实体经济的战略举措;二是建立了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引进外资和发展实体经济三者之间的联系,不仅为引进外资正名,而且还强调了外资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依赖。

  在中国经济运行因“重大的结构性问题”而出现了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背景下,中央提建设“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这一任务有何特别含义?为中国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释放了怎样的信号?当下中国的市场营商环境如何?怎样建设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我们对此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从法治影响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就是法律成为市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市场机制决定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发挥管理和控制市场参与者的经济行为选择的作用,而且这些市场参与者自愿接受法律的这种约束。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从具体企业的角度看,有这么三个层次:一是对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活动的规制,如由公司法规制股东、董事会、经理层所构成的治理结构及其运行;劳动法规范资本和劳动的权责利关系。二是对企业间市场关系的活动的规制,它主要由反垄断法或竞争政策构成。三是对企业与政府、社会关系的活动的规则,这方面的政策法规最多。如企业税法、宏观调控政策法令法规等。

  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石,是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重要保障。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必须首先要建设和完善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在经济学意义上,法治运行状态成为构成企业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交易成本的高低,往往是区分经济发展的中心地带、“增长极”区域与周围不发达地区的重要标准。一般来说,在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现代化的大城市中,往往直接生产成本高(如人工成本高),但是交易成本低,因而会成为吸收外来投资、吸引高级人才的密集地区。而在这种环境比较差的国家和地区,往往直接生产成本低,但是却因无法为企业提供低廉的交易成本,因而不仅无法吸收到对后者十分敏感的外来投资和高级人力资源,而且现存高级要素还会不断地被推、拉出去,从而理所当然地成为不发达的地区。具体来看,一个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至少具有三个作用:

  第一,可以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工商活动不怕竞争,但是最怕发生、更怕频繁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最怕朝令夕改,尤其是一惊一乍的“半夜鸡叫”。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本质上有利于形成较稳定的预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稳预期的关键是稳政策,使政策法治化管理。大政方针不能动摇,宏观经济政策不能摇来摆去。没有这种法治化的政策管理,政策就不可信,外资就不会进入,民企资本就要外流,发展格局就会被动。

  第二,可以使市场活动中的潜规则变为明规则,大幅度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降成本”的任务,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最艰巨的。因为,相对于降低直接生产成本必须要提高生产率来说,更为艰难的是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前者可以通过使用机器设备来达到,而后者则取决于制度创新的能力,取决于法治社会的建立。一些企业家现在抱怨成本高、危及企业生存,主要是指市场秩序混乱,交易成本高。如税收负担不断加重、竞争规则不明、各种规章制度朝令夕改,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都是必须迅速改善的市场营商环境。

  第三,可以根据规则实施优胜劣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社会经济效益。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我们可以用市场、法治的办法做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去产能工作,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如果不是这样,必然会使用行政命令去“去产能”,下指标、搞摊派,从而造成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结果。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这些年来在微观基础、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这三个重要的框架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也应该客观地承认,我国的法治机制嵌入市场运行的状况还不如人意,尤其是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地方政府对塑造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着嘴上说一套、行动上又是另外一套的种种问题。改善和优化我国的营商市场环境,我觉得最重要的建设性的举措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产权保护制度的法治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颁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了要抓紧编纂民法典,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在实践中,现在以各种名义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行动屡屡出现,最迫切需要的是应该根据中央的部署,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甄别纠正一批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以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家的创业创新精神,恢复和提升企业家对中国发展的信心。

  第二,产业政策管理转向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法,以此来规范市场秩序和行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面临的发展问题已经不是没有市场竞争,也不是没有市场自由,更不是没有发展竞争,而是因为政府产业政策的任性,分割和扭曲了市场,使其缺少“平等竞争”,缺少自由竞争中的公平环境和条件。表现为行政垄断、行政干预、各种利益团体借助于产业政策等手段,严重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降低了市场运行的效率,导致了严重的寻租和不公正,以及市场取向的改革严重走样。这是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说的中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着“重大的结构性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建设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首先必须推进经济从“发展竞争”,转向“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确立横向的竞争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的优先地位。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在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第三,宏观经济政策法治化。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它将形成企业主要的市场营商环境。与市场会发生失败一样,宏观调控政策也会发生失误。为防止宏观调控政策出现随意性、盲目性和不协调性等问题,需要把政府的宏观调控纳入法治化管理的轨道。政府如果首先不讲法,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就根本不可能建设起来。为此:一是要依法划清宏观调控的范围,防止随意扩大调控领域,膨胀自身事权;二是要界定宏观调控职权,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投资清单、财力清单管理,并把其逐步公开化;三是要规范宏观调控行为,明确宏观调控方法,防止随意性、盲目性;四是要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性,明确宏观调控责任。如金融宏观调控,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关系到避免出现大规模、系统性金融危机。近年来潜在的金融危机的黑天鹅为什么始终在中国经济运行中游荡,一个重要原因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这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性和配合性存在着重要的缺陷,必须尽快克服。

  ……………【小 传】……………

  刘志彪,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长三角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全国十二届政协委员、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他曾经任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南京财经大学校长、副书记。刘志彪教授出版过40多本学术专著,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近500篇。论著曾经十多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学术奖励。同时,他还积极为国家经济发展建言献策,所撰写的咨询报告,获得过中央和省部领导肯定性批示20多次。

  他获得过的重要学术荣誉有:南京大学首批跨世纪中青年学术骨干(1992年);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首批入选者(1997年);人事部等7部委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4年);教育部首批文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经济学,2005年);江苏省333人才第一层次兼首席中青年科学家(2007年);江苏社科名家(2015年)。

来源:交汇点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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