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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
2020-02-18 08:43:00  来源:人民日报

内容提要

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聚焦农村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与产权制度深化改革,对于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上,着重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通过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实现共享发展、共同富裕。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调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文件对抓好农村重点改革任务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聚焦农村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与产权制度三个重大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对于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制度创新重在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制度创新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主线。以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为历史起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主要特征;1978年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都建立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去年11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其主要政策内涵可概括为: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又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稳定预期,放心流入土地,对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都是“定心丸”,能够有效激发现代农业发展活力,稳步有序推进城乡融合,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尽管我国农业劳动力的绝对数量不断下降,占全部劳动力的比例不断降低,但农产品产量持续增加,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推进,土地制度变革和创新的绩效十分明显。在我国,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由农户拥有的承包权派生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让第三方分享其经营权;另一种是土地经营权不流转,农户将重要的田间作业环节托转给新的服务主体,即实践中的土地经营全托、半托形式,形成服务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两种方式都形成了新条件下土地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共享,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为小农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找到了切实可行的路径。从长期趋势看,服务的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于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只有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服务的供给才更有可能降低成本、保障质量、提升专业化水平。为此,需要在工业化、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创造条件使转移出去的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真正成为城市市民,为留在农业内部的从业者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推进土地规模化和服务规模化创造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权的转让等都要尊重农民意愿,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把握好农户土地承包权转让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耕地改少了、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是必须明确的底线。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人力资本水平

与土地制度创新相伴生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职业农民占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持续增加,既是土地制度创新的结果,也是农民内部分工分业的要求。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发展,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农民队伍,更好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细致规划、长远布局。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键是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更多聚焦于粮、猪等资源性农产品产出,既能保证最大产出,又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在农业生产中具有重要地位。二是充分发挥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这一核心功能。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可以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节省生产成本、拓宽交易渠道、降低交易费用、增加成员收入,对于农民与市场、农村与城镇、农业与二三产业的连接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凸显农业企业在现代农业中的引领地位。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组织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企业的示范效应和导向性作用,使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四是增强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农民的纽带功能。在近年来新兴的托管、半托管等农业服务模式中,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满足了农业劳动力兼业化、老龄化导致的农业对经营性生产服务的需要,也为现阶段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新的选择。此外,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要根据发展环境与需求,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具有创新性、可持续性的组织经营形式,寻求主体之间的联合经营,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互利共赢,在整体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同时,促进各经营主体的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