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反腐败的终端机制。从个人财产这个“终端”出发来控制腐败,最大优势是用看得见的数据工具对官员的不明和非法财产、收入来源进行有力的监督,使腐败行为无处逃遁;对官员来说,也是一种持久、自觉而无形的压力,通过这一制度减少权力不正当运行的主客观动力源,并自我加压预防各种诱惑和寻租行为。正如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编写的《反腐败实际措施手册》所指出的,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对反腐败有两方面的作用:第一,它可以起到早期警报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符合即应要求本人作出解释,或对其进行认真观察。第二,当明知他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的资产,但拿不到明确证据时,这也可以作为起诉的根据。
公开官员财产不是要满足公众对官员的窥视欲,而是官员接受公众监督的依据。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官员,必须让渡部分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权利,乃至对普通人来说是隐私的部分。因为这些内容,往往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灰色地带。所以,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应受公职职位透明度义务的限制。换言之,任何人出任公职,都必须部分地放弃普通人所能享受的基本权利,承担政府公职人员所需要的道德义务。这也可以称为公职人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这是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常识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