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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金融危机是一场法律危机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4-16 13:40:00

  白宫记录中有杰斐逊总统这样一段话:“喔,华尔街!那是人类灵魂的大阴沟。”这次,这个人类灵魂的大阴沟又一次将全球带入一场灾难。

  对华尔街金融危机概括描述是:房地产金融机构为了迅速回笼资金以提供更多笔抵押贷款,它们可以在投资银行的帮助下实施证券化,将一部分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从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以这部分债权为基础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借款者未来偿还抵押贷款所支付的本息,就成为房地产金融机构向此种证券购买者支付本息的基础,而一旦房地产金融机构将此种证券出售给机构投资者,那么与这部分债权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就完全转移给机构投资者了。由于次级抵押贷款已被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分级打包销售给全球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对冲基金,机构投资者就是从购房者偿还的贷款中获得相应比例的投资收益。当次级抵押贷款被打包成债券销售给投资者时,债券投资者无法确切了解次级贷款申请人的真实支付能力,一旦后者无力偿还贷款,他们的收益便泡汤。这时,投资者“用脚投票”———赎回或清仓处理,直接导致对冲基金资金链断裂,最终引发危机。

  此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当然是房价的下跌,购房贷款者无力还款,但深究起来,房价的涨涨跌跌是会反复出现的,为什么这一次造成这么严重的危机?如果仅仅只是次级债而没有后来一系列的金融创新过程,次级债危机的影响力不会这么大。围绕次级贷款所形成的长长的金融链条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导致整个系统爆发危机:银行应该仔细审核贷款人信用,不应该贷款给信用差的人,但是贷款人信用好坏与银行的利益无关;评级公司显然没有对资产进行认真的评级;保险公司也只想着赚取保险费对资产背后实际存在的风险根本不关心,投资银行则夸大了投资的收益前景。

  由此可见,这一危机的根源在于银行以及一些金融机构的利益膨胀,忽视了对客户的资信考察和滥用衍生产品的高杠杆效应,由投资演变成了投机,最终导致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所以,许多人认为这种道德风险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因。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重要原因,但还有更本质的原因:那就是在这个链条上各利益主体的法律激励存在偏差,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过多地偏离公平正义的要求。我们的法律在现代社会形式平等而实质并不平等的背景下,可能会过度保护一方的权利,而忽视另一方的权利。而这种偏离达到一定程度就孕育着危机。因此,华尔街的金融危机是一场法律危机:是在纯粹实体经济下制定的法律不能适应虚拟经济要求而发生的危机。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清偿都以其独立所有的财产或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投资人/股东除投资额外,对公司债务都不负清偿责任。因有限责任将股东的风险限制在可预测的范围之内,鼓励投资、促进资本流动等优点,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被视为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马克思认为蒸汽机以及电子的发明亦无法与其媲美。然而,有限责任鼓励投资、聚集资金、分散风险的优势都是在工商企业的实体经济中才有意义。在虚拟经济中,金融机构仅有写字楼和大量员工,其从事的交易却是高杠杆性的,交易风险与资产严重不对等。投资银行的一项交易亏损,可能导致其“满盘皆输”——破产。

  然而,金融机构从事交易的资金是来源于公众,其交易服务也是面向于公众。金融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产业。这种特质就决定了“7000亿救市案”能在美国国会通过。不错,是华尔街闯了祸,但若不及时救它你也得死,它活了你才能活。华尔街为什么敢闯祸呢?原因就是有限责任。股东责任有限、高管责任有限。但因他们的贪婪带来的风险却是无限,现在危机还在继续,这次是房地产的危机,下一次也许是信用卡的危机,再下一次也许是汽车的危机。

  在危机还没有到来之前,华尔街的金融家、CEO、高管等通过疯狂的金融创新,在太平盛世时每年的分红都是天文数字,他们通过金融创新、一次次衍生攫取纳税人的财富。然而,在他们制造的危机到来的时候,他们还能得到纳税人的救助。他们的工资、福利、奖金跟他们的责任、风险完全不相称。这是为什么?这还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出了问题。因为高管、CEO是公司的代理人,依民商法法理,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一切行为和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来承担责任的。这样,只要高管没有越权,没有谋私利,没有做假账,他们金融创新的后果这能是公司承担。而公司则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相对于债务微乎其微,这样公司只能破产。但是,我们不能让这样的公司破产。因为,他们破产,经济将急剧下滑从而导致失业人口大幅度增加,经济危机来临了。

  公司是有限责任、高管是代理责任,危机之前收入巨大,本小利大,危机发生时,没有任何责任,还有政府埋单。风险由他人承担,而收益自己享用。我们的法律激励机制存在如此严重偏差,无怪乎,贪婪的华尔街敢在“金融创新”的名义下,进行一次次的衍生。如果我们无视我们的法律危机,华尔街恢复以后又将在利益的驱动下重新酝酿下一次危机!

  法律作为对社会经济进行最本质、最深刻描述的工具,不但应该有助于维护既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还应对社会的变革或转型做一个“华丽的转身”,正如有限责任制度并非源于罗马法,而是商人在交易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并于欧洲中世纪形成的,是商人在交易实践中的伟大创造一样,虚拟经济中的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他们的高管是否应回归无限责任和合伙制的连带责任呢?(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迎霜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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