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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商业贿赂的特点及防治对策研究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4-22 15:17:00

  摘 要:商业贿赂是社会经济往来中的一种不正当交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校在工程建设、图书教材采购、物资设备采购、办公用品采购、校办产业等环节是商业贿赂多发高发领域,有隐蔽性强、取证困难,行业特点明显、涉案人员集中,兑付时间集中、手段多样化等特点.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强化思想防线,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体系;同时强化监督,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加大惩戒力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合作等途径,达到建立和完善预防及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商业贿赂;特点;防治对策;研究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快速发展、扩招与扩建,高校与社会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一些不法商人为获得更多的竞争利益和机会,利用种种手段拉拢腐蚀高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现象和行为也因而侵蚀到大学校园中来,成为教育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损害了教育部门的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和教师队伍,使高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加强对高校商业贿赂的特点及防治对策研究,成为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

  一、高校商业贿赂行为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

  1、工程建设。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往往时间要求紧,涉及环节多,而管理监督力量又相对较薄弱,因此,从项目招标、签订合同、材料采购、施工管理到竣工验收、结算付款,几乎各个环节都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其中尤以工程、材料招标和工程款给付环节发案率为最。少数工作人员不能严格自律,为一己私利而在招投标中搞暗箱操作,泄露标底,串通围标;或违规超比例付款,或故意拖欠工程款,索要贿赂,致使高校工程建设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部位。

  2、教材、图书采购。高校教材、图书需求量大且数量稳定,形成很大的消费市场,成为众多供应商千方百计想要进入的领域。而学校教材、图书采购模式单一,大多由教务处教材科、图书馆或学校指定部门统一采购。一些采购部门的负责人、经办人从自身利益或小团体利益出发,以职务之便收取回扣,或形成“小金库”。从近年来发生的案例看,上至主管领导,下至普通采购、财务人员,只要能在图书教材采购中“说上话”,都可能被“拉下水”。

  3、物资设备采购。学校是一个巨大的消费群体,教学、科研、服务设施设备、维修材料需求量大。虽然有招标采购等制度,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监察部门仅对招标程序进行监督,财务部门主要对项目经费进行控制,而审计部门往往是在事后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采购部门对采购过程全权负责,为物资设备采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

  4、药品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利润空间大,市场竞争激烈。多数高校设有校医院,一些综合院校、医学院还设有附属医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量大,形成巨大购销市场。而政府采购机制的缺失、药品使用选择权的特殊性、监督管理的缺位,使得高校在医药、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现象也呈现高发状态。

  5、学生用品、办公用品采购。高校实行学生公寓式管理,常以统一管理为由强制学生购买公寓用品,为争得这一数量可观的商机,供应商想方设法通过回扣等方式向高校采购人员行贿;高校每天消耗大量办公耗材,一些供应商通过多开票、给回扣和好处费等来争取商品供应的份额,从而使学生用品、办公用品采购也成为商业贿赂的多发领域。

  6、保险、绿化、房屋出租。为防止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高校一般都会为学生购买相关保险,一些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以保险回扣、超标准或超范围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名义,向投保高校的单位负责人行贿,争取保险份额。目前,高校物业管理、绿化管理、闲置房屋出租均已实行社会化运作,为占有高校市场,物业公司、绿化公司及社会商业从业者也以各类回扣等行贿于高校管理人员,以谋得商业利益。

  7、具有独立经营业务的校办产业。高校校办产业在其进行各类经营活动中,同样面临市场竞争,因此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并且这种贿赂不仅表现为在主副食品、调味品采购、燃料采购、经营承包等方面接受贿赂,还表现在为取得食堂经营权、物业管理权、绿化养护权等,对他人行使贿赂,以争取市场竞争力。

  二、高校商业贿赂行为特点

  1、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蔽,行贿、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没有第三者在场,作案后通常也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局外人即使怀疑也很难知悉内情,相关书证、物证的收集比较困难。同时,由于行、受贿双方均能从中获取各自利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使得查处商业贿赂存在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

  2、行业特点明显,涉案人员集中。高校商业贿赂行为主要集中在掌管学校财、物执行权和审批权的领域和环节,如:工程建设、教材、图书采购、物资设备采购、药品采购、各类办班以及具有独立经营业务的校属企业单位等市场供需失衡、利润空间较大、垄断地位严重、制约机制不完善的经济交易活动领域行贿者借此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

  3兑付时间集中,手段多样化。商业贿赂兑付时间集中,多数集中在春节、中秋等节假日期间,以及重要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完成之际,以拜年费、慰问费、辛苦费顾问费等名义予以结算,行、受贿双方对此心照不宣。商业贿赂既有给付单位的,也有给付个人的;有的与折扣、让利、附赠等正常的促销行为、商业惯例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合理交往纠缠在一起。除了直接支付现金、物品,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外,有的通过节假日、生病住院或婚丧嫁娶等,以人情为幌子,达到贿赂的目的;有的假借促销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佣金、提成奖励、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出国考察旅游度假机会、安排子女到国(境)外读书就业,甚至以赌博输钱、性贿赂等形式实施贿赂。[1]

  4、窝案串案突出,受贿行为集体化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呈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多人行贿的窝案、串案比率升高。从原来的以个人受贿为主转变为集体受贿,受贿人通过集体受贿实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减小因腐败带来的惩处风险;在案发时受贿人以为单位职工集体谋利益为借口,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来要求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理,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三、高校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

  1供求链是贿赂之源。我国经济模式已从计划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随着高校的快速发展,学校建设规模逐年扩大,高校的工程项目、物资需求形成了一个非常庞大的市场;高校具有经费来源有保证、履行合同较好、一般不拖欠商家的货款、经济风险较小等优点,使得商家千方百计挤进和占领高校市场,导致高校商业贿赂的诱发性增大。而所有制结构的根本性变化,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大批民营经济涌现,使物资供应商在经济活动中的灵活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处理经济活动中的贿赂支出也得到了较多的便利,在一些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所谓的“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被认为是“行业惯例”、“游戏规则”,从业者已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2]

  2制度约束力缺位。在高校与社会各方面联系日益紧密的同时,许多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程序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还没有形成环环相扣、自我运转、自我调适、整体联动、前后闭合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制度约束力不到位,制度的完善处于滞后状态,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甚至在一些关键环节还给少数人留有不受约束的特权,为商业贿赂的乘虚而入提供了可乘之机。

  3、财务内控机制缺失。一些学校财务运作存在缺陷,财务审查把关不严,审批、复核、报销制度和财务检查、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一些单位和部门创收资金脱离监管视线,小金库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温床;有的高校实行行政主要领导一支笔签字制,赋予了较多的决策权与处置权,而相应的内控制度却没有建立,造成权力运行失控。

  4监督体制不科学。随着高校在经费使用、建设项目安排、设备物资采购等方面拥有的自主权越来越多,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而对这些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却没有及时有效地跟进,致使一些高校重大决策不民主、内部监督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置身监督之外,权力不受约束。与此同时,监督渠道不畅,监督资源未形成合力,难以深入经济管理活动之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收受贿赂行为的举报不够重视,得不到及时查处。形成了“下级无法监督、同级不好监督、上级疏于监督”的局面。

  5打击的滞后性助长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发案即时性较少,在高校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当事人所犯错误多是在二、三年前发生的,有的是在供求关系中断后才发案。这种发案的滞后性,使商业贿赂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有可能还有仿效作用,给及时治理商业贿赂带来难度。

  6惩治犯罪主体的失衡助长贿赂。在商业贿赂的违法违纪中,行贿与受贿是两个同等的犯罪主体,但是在实际打击商业贿赂中,偏重于对受贿者的惩治,导致少数不法供货商以各种“好处”击倒对方获得不平等的机会,从客观上放纵了商业贿赂的产生,给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平等竞争原则渗入了不和谐的音符。同时一些领导干部和部门从维护学校声誉出发,对商业贿赂查处不主动、不积极,对参与商业贿赂人员的处理也往往是轻描淡写、大事化小。违法分子获得不法利益而没有受到法纪的应有惩处,势必会胆子越来越大,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在学校和社会造成恶劣的负面效应。

  7、抵御腐蚀能力不强。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逐年扩大,基本建设规模不断攀升,教育资金运作越来越多,高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权力也随之增大,一些人整天忙于应酬,放松世界观改造,导致法纪观念淡薄,私欲贪财之心滋长,把履行职责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有的对商业贿赂缺乏应有的警惕,把商业贿赂同礼尚往来混为一谈,把收受好处费当作正常的人情往来,对“红包”、“回扣”这样的“小意思”不以为然。高校历来重视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教育出现了与新形势、新任务不能完全相适应的情况,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不强,教育缺乏刚性成为御腐能力不强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关键岗位和人员存在重使用轻管理,疏于教育、考核,法纪教育在这些人中形成空白,导致个别人在市场经济面前抵御不住利益的诱惑,走上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四、高校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途径与对策

  1、强化思想防线。思想支配行为,向往激发行动。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应着重加强六方面的教育,一是“三观”教育。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支撑正气正义的骨架,是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必备素质,只有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摆正权力、地位、利益的关系。是三项“规定”教育。2007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武器和执纪执法的重要依据。通过学习落实上述文件,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明辩是非的能力,从主观上增强防贿和自觉抵制侵蚀的主动性。三是廉洁自律教育。廉洁自律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廉政党课教育制度,建立和完善廉政谈话和警示谈话教育制度,利用反面典型的警示不断震聩灵魂,从心灵深处常思不廉之害。四是“危机感”教育。在廉洁自律问题上要有“危机感”,廉洁不是永恒的,它会随着地位、环境、自律意识的变化而变化,要增强“危机”意识,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拒腐蚀永不沾。五是勤算成本帐。商业贿赂从眼前看是个人得益,但从长远看存在着政治、经济、自由、社会地位和家庭和睦等五个方面的风险,通过算清成本帐,增强廉洁自律自觉性。六是廉洁文化教育。要积极开展校园廉洁文化教育活动,营造校园廉洁氛围,增强教育效果,重构健康的社会心态,促进培育健康的商业文化。

  2、完善制度体系。建立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以加强防控为重点,实行风险制约;以赋权适度为前提,实行分权制约;以界定权限为主线,实行流程制约;以权责一致为核心,实行问责制约,切断权力寻租的链条。同时,要建立完善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建立教代会、审计、纪检监察相互衔接、资源共享的机制,形成覆盖权力、资金、物资流动过程的全方位制度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铲除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3、强化监督机制。要建立由财务、审计、纪检、组织、工会等部门相结合的监督网络,加强对高校经营、采购、工程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建立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重大财产损失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二要加强对具有人财物控制作用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建立长效的自我约束和外在制约机制,实行岗位任期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轮岗交流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把隐蔽的权力公开化,不给极少数人有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机会。三要强化审计监督。商品经济的运行就是实物和货币的不间断转化,审计部门要把好转化的价值关,运用价格审计工具,作出价值与价格合理性的审核,使隐藏的商业贿赂消除在萌芽状态。四要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综合信用监督体系,定期开展信用评估,实行供应商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对社会信用度差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管理,缩小不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的生存空间,付出高昂的代价。[3]五要实行信用互保。学校与供应商之间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互保平等诚信合作,不发生商业贿赂并以一定的经济标的作为违约风险金。

  4加大党风政纪惩戒力度。要高度重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善于从部门和行业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运用各种途径和手段深入挖掘案件线索,加大查办力度,形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强劲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

  强化同等罪责惩治。受贿与行贿同属犯罪行为,执法中除依法追究受贿人的刑事责任外,对行贿人同样应依法惩处,党的纪律对受贿人和行贿人也同样有清楚的党纪责任追究规定。如果在现实的执法执纪中对行贿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与惩治受贿人一样,对治理商业贿赂无疑会起到一个重要的推动作用,极大地发挥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对净化经济环境、规范交易活动、整饬经济秩序、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威慑作用。

  5、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与合作。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联系配合,发挥检察机关的办案优势,围绕高校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环节和部位,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案件线索移送协查机制;围绕学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额资金采购项目、重点设备采购等,引进检察机关的力量,建立联合廉政监察机制,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进行;利用检察机关的优势资源,对高校党员干部定期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对纪检人员进行案件查处培训,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促进依法治教和廉洁从政。

  预防和治理高校商业贿赂是一项社会综合性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需要高校和社会各方面形成统一认识,左右配合,上下联动,综合治理,才能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依法守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职业道德、自律意识的不断充实,高校商业贿赂必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基金项目:江苏工业学院理论研究基金项目(LSY07020003

  参考文献:

  [1]刘似丽,秦晓洁.高校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贿赂[J].廉政文化研究,2007,5:38-41.

  [2]纪效田,梁秀萍,吴文山.高校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及治理对策[J]石油教育,2006(5):41-44.

  [3]张俊林,曹卫江.惩处商业贿赂制度建设初探[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8;297-302

  

  作者简介:陆锦冲(1963—),男,江苏南通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与研究。

  陈 慧1963—),女,四川绵阳人,高级会计师,主要从事会计与审计实务研究。

  丁建生(1953—),男,山东文登人,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稿件来源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09年第一期)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陆锦冲 陈 慧 丁建生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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