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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路径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5-07 14:06:00

  随着金融危机在实体经济蔓延和改革进程向纵深发展,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根本之道。

  群体性事件的法律界定

  在国外,一些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有的学者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通俗地讲,“群体性事件”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

  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目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评价

  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并在2007、2008年度一直保持上升势头。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多数被认定为人民内部矛盾。在法律视角下,我们更应该正确评价群体性事件。

  1、消极评价:群体性事件动辄聚集几十人、上百人乃至上千人,以要求政府解决各种问题为由,或堵塞交通,或聚集在党政机关门口,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或与维持正常工作秩序的人民警察公然对抗,或集体罢工、罢市、罢课。这些行为都严重妨碍了社会的正常运行,扰乱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干扰了经济发展,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很容易导致政府管理失控,而这极易被心怀叵测者所利用,从而使问题升级,事件变质。

  2、积极评价:现阶段,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类型,绝大多数是经济利益冲突,与诸如宗教冲突、政治冲突、意识形态冲突等相比,是所有各种矛盾中最理性的,也是暴力程度比较低的。同时,群体性事件在初期阶段是可控的。初露端倪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利于政府发现平时未注意到的深层次问题,也有利于群众释放情绪,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另外,群体性事件因利益冲突而起,部分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公民维权运动的一部分。从宪政思维的角度看,这是公民社会的发育、公民意识的觉醒、法治建设的发展及互联网成为公共领域等多种合力的结果。

  群体性事件原因的法律解析

  目前,群体性事件在我国正处于上升阶段,在其背后有着复杂的诱发因素与内在原因。主要表现为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在法律的视角下,可对其进行如下解析。

  1、经济原因:改革开放进行了30年后,慢慢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深化改革和发展经济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如企业转制中的下岗职工群体,超过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下岗失业工人极有可能受到煽动而引发集会、游行、示威;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回迁日期遥遥无期,永迁地点不理想,生活设施不配套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拆迁公司的矛盾激化。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而法律没有有效地调整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保护弱势群体。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制度原因:玛丽·道格拉斯在《制度是如何思维的》一书中指出,制度具有“人”的特征,一种好的制度应该具有容纳冲突的能力,并且应该有制度化的方法解决冲突。在成熟的法治国家,群体性事件都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解决。例如,美国在伊拉克战争期间,数百万人走上街头游行示威,表示对战争的反对,而政府和警察对此不加干涉,这是因为这种群体性事件是在法律制度的规制下进行的,事件的发展趋势是政府和民众都能够预期并可控的。我国政治领域的改革正在逐步推进,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的配套发展,方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制

  现阶段,我国在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从发生学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途径解决进行了规定。此外,还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

  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体系。

  例如,工人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由开始个别工人零星去要,到后来成群结队去闹,以致影响了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对工人集体行使追讨工资权利的运作程序,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另外,1989年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的集会游行权利的行使,义务性规定大于禁止性规定,应该用“疏通”代替“筑坝”。

  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来看,多数还是集中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前频繁发生群体性事件说明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略显滞后。

  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化解

  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群体性事件总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圆满解决。而真正实现以法律的途径有效而公正地化解群体性事件,需要我们做如下努力:

  1、完善法律制度:法律有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性,这需要不断予以完善。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我们在注重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的同时,更需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有利于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群众基础,应尽快出台。另一方面要修订1989年出台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在该法明确规定公民行使相关权利的程序,彻底根治规则、程序缺失之痛。

  2、增强法治意识:现阶段,公民法治意识的欠缺,使其遇到矛盾冲突时更易选择以群体性事件的方式解决。北京大学教授苏力在《送法下乡》中指出,群众在遇到矛盾事件时,更习惯将事件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对事件进行分析,然后要求法律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每一个公民都要注意自身法治意识的培养,提高法律素养,真正理解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也通过法律途径尊重他人、尊重社会。

  3、加强法律宣传: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除了自身培养外,法律宣传必不可少。《送法下乡》在调研时发现,某省对农民进行普法宣传的第一讲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加强法制宣传十分必要,一方面要掌握宣传技巧,首先向群众宣传和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宣传,力求催醒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的觉醒。

  4、坚持依法行政:公权力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2009年2月8日,贵州省德江县部分群众围攻县政府,就是因县政府考虑安全禁止群众元宵节舞龙所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面临重大争议,也是因为有公权力涉嫌私权领域的问题。现阶段,依法行政尤其重要,行政机关一定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职责,切忌盲目决策,切忌越权行政。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李志军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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