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影响逐步加深,农民就业增收问题突出,不仅直接影响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而且影响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目标的顺利实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于帮助龙头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服务国民经济全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胡锦涛总书记明确要求,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定要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都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了明确的阐述。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2003 年至2008 年中央1 号文件都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具体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落实。
明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和关键环节。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始终把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把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核心。1998 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要引导“龙头企业”同农民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得到实惠,实现共同发展。200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近几年中央1 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切实贯彻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
一是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2001 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同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向农业产业化倾斜。据统计,“十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总量达到119.5 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加大了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财政扶持力度。2005 年各省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达到15.8 亿元。
二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2000 年起暂免征收重点龙头企业初级农产品加工的所得税。2008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目录。2002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 提高到13%。
三是加大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2002 年开始,农业银行明确,集中资金规模,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集团型、科技型、外向型、资源型、带动型”的龙头企业信贷资金规模的配置要优先安排;对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 以下、连续两年以上盈利的重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资金的需求,采取“期限管理、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进贷销还”的操作方式;适当放宽龙头企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使用扶贫贷款的条件;由总行、一级分行选择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统一授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其申请可循环使用信用,对公开授信的客户简化有关信用业务的审批手续。农业发展银行也积极开展龙头企业信贷业务,已累计支持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729 家。此外在投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出口贸易等方面也实施各种优惠措施。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继续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