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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与农户契约稳定性分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5-15 10:25:0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17 万多个,带动农户9511 万户,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年均增收1649 元。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特色、大胆创新,探索出多种发展模式,其中“公司+ 农户”模式最为常见。这种发展模式通过“商品契约”实现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有效联结,既促进了农民增收,又满足了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要求,给契约双方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司与农户之间契约却不稳定,双方经常出现违约现象。分析表明,公司和农户之间的违约行为是双方非合作博弈的结果,这种结果极大程度地破坏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合作机制。一方面,当大量农户违约,将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时,公司加工所需农产品难以得到保证,可能会导致生产不足甚至停工,从而导致公司亏损。同时,公司对农产品加工进行再投资的动力不足,制约了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公司违约而拒收农产品时,农户的合理利益就受到损害,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性也受到打击。那么造成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与农户经常出现违约行为的原因是什么?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公司与农户的违约行为,促进公司与农户之间契约稳定?本文试图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从契约角度对此进行分析与研究。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

  1937 年科斯在其经典文章《企业的性质》中,将企业理解为一种不同于标准的市场交易的契约,开创了契约理论研究的先河。然而,完全契约理论却面临难以解释许多现实问题的尴尬局面。20 世纪80 年代末,以格罗斯曼、哈特、威廉姆森等为代表的学者在猛烈批评完全契约理论扭曲现实的基础上,创立和发展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完全契约理论不同,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未来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交易费用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契约的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这使得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以应对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

  三、公司与农户契约不稳定的原因分析

  1. 契约主体地位不对等。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前提是交易伙伴之间的主体地位对等。但在“公司+ 农户”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中,公司属于强势主体,诸多单个农户是弱势主体,他们的主体地位明显是不对等的。公司和农户在经营意识、信息渠道、政策法律意识、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在农户与公司订立契约时,公司的意志就往往就会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意志,在实际中还出现了公司单方面规定契约条款,甚至对农户采取欺诈和强制作为,使农户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结果造成公司与农户契约不稳定。

  2.契约的不完全性。在我国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农户”模式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即契约)是不完全的。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公司和农户的有限理性。在公司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时,由于公司与农户的有限理性,无法对未来的种种不确定情况提前作出合理、准确的预期,并在契约中明确地予以规定。其次,公司和农户的信息不对称。在“公司+ 农户”模式中,双方拥有的信息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是完全不对等的。第三,签订契约的交易成本高昂。实践表明,农户和公司签订契约时会产生各种交易成本。如果这些交易成本太高,交易双方就会依据理性原则订立不完全契约,留待以后相机处理,在“公司+ 农户”模式运作过程中就很容易引起纠纷。

  3.契约执行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一些不诚实守信的农户或企业在拥有私人信息的条件下,利用对方信息缺乏的特点,积极签订利己的合约。道德风险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农户在生产农产品过程中,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公司则会利用自己在销售与加工方面的信息优势,压价、压级收购农产品,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目标。无论是逆向选择还是道德风险,都将损害农户和公司双方的利益,导致违约现象,从而造成整个市场效率的损失。

  4.资产专用性导致“敲竹杠”行为。在学者的“机会主义”框架中,“敲竹杠”是一种事后特殊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契约谈判时利用资产的专用性带来的“捆绑”效应,以终止达成的契约相威胁,直接要求增加契约收益,以达到寻求更多准租的目的。在“公司+ 农户”模式中,为了确保合约的履行,合约双方需要进行专用性投资。当专用性资产投资使得农户面临着有限的退出选择机会时,他们对公司的依赖性增大,公司将倾向于对农户“敲竹杠”。当公司专用性投资比较大,该投资再转作他用的可能性较小或变现价值大大降低时,就使得农户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更为突出,从而增加了农户“敲竹杠”的动力,进一步降低了履约率。

  5.违约收益高于违约成本。在“公司+ 农户”模式下,无论是农户还是公司,都有违约行为或违约倾向。违约收益高于违约成本是发生违约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公司和农户缔约后,当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价格时,会诱发农户的违约行为:不按照规定的数量或价格履行契约,倾向于把农产品出售到市场;当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公司为避免损失会选择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农产品或者找各种借口压级压价。无论是公司还是单个农户,在诉诸法律的成本高于获益的情况下,往往都会选择“沉默”,从而导致契约失效。

  四、促进公司与农户契约稳定的政策建议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鼓励和支持农民联合起来,积极研究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措施。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缔约时的谈判地位,保护农民的合理利益,加强公司与农户契约稳定性。

  2.鼓励和支持专用性资产投资。要鼓励和支持公司与农户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通过提高契约双方退出成本,强化契约双方的相互依赖性,保持契约的长期稳定。增加公司对诸如良种站(厂)、农产品加工厂、储运冷藏厂、购销网点、技术服务站等专用性资产的投资,为农户提供良种供应、产品加工、储运以及技术、资金、信息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同时,强化农户对种养基地、生产设备及其维护、专门技能培训等方面投资,从而提高公司与农户双方违约的威胁度,增强契约安排的稳定性。

  3.探索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风险保障机制,从而稳定公司(或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契约关系,弱化市场风险对双方合作的冲击。当农产品的市场价低于合同价时,对按合同价收购农产品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公司(或龙头企业),可以从风险基金中给予部分补偿。风险基金可以采取政府补一点、企业拿一点的办法解决。同时,要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4.加强契约行为监督。契约不完全性的存在,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有效的监督就成了一种常用的事后调整机制。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费用标准,建立运转高效的合同争议仲裁机构和违约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公司与农户契约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兑现。实行农产品购销合同审查备案制度,保证购销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开性。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公司与农户信誉等级评价体系,使参与交易双方能够在彼此了解对方信誉状况的基础上签订合约。(作者单位:何亮 五邑大学管理学院;李小军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何亮 李小军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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