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江(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既得利益不是一般的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这种特殊利益不是靠在公正、平等的机会中获得,而是依靠特殊的权力获得。既得利益有三个特点:一是它所依托的是不科学的权力配置;二是它使少数人利用公共权力获得比其他人多得多的私利;三是它以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为前提。
既得利益的干扰和阻碍作用在今天我们进行政府体制创新的过程中日益体现出来,有它深刻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从历史上看,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这套体制进行改革,客观上就是要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就是要削减政府部门的权力。但这个问题至今仍未完全解决。权力长期高度集中在部门手里,相应地也带来了大量随权力而来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从现实看,政府履行着大量的管理职能。尽管我们一直在通过政府创新,改变政府部门的职能与部门利益不分的体制弊端,但在不少方面,管理行为变成逐利行为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改变。例如,允许有收费权的部门从收入中提成,给一些部门用收费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的政策,把企业的改革、管理、经营、收支等权力分配到各个部门进行等,这些都成为形成既得利益的重要基础,成为必须革除的政府行政弊端。在上述情况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好,政府体制创新也好,都必然意味着对这些既得利益的限制乃至驱逐。改革因此而受到各种各样的抵制、拖延,改革措施执行不力,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既然既得利益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那么,在政府体制创新过程中,保持对既得利益的高度警惕,把既得利益的干扰降到最低限度,对于改革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