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尚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行政性垄断的本质是基于行政权力而产生的独家或少数企业对市场的垄断。行政性垄断的要害在于通过权力运行排斥潜在的竞争者。如果没有行政权力的准入限制,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垄断。市场竞争也会出现垄断,但理论上只要潜在的竞争者可以自由进入,这种垄断就难以持久。从历年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的变迁以及不断有一些知名大企业被淘汰甚至破产的实例,不难看出这一点。因此,判断行政性垄断是否存在,并不在于市场是否存在竞争,也不在于企业是否处于竞争性行业,而在于企业能否自由进入,是否具有平等竞争的条件。
国有垄断企业分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垄断形成制约,促进竞争,但由于分拆出来的企业本质上都是在一个“老板”的控制下,反映的只是不同层级或部门的利益诉求,因而这种竞争机制主要还不是市场性的,仍然无法真正打破垄断。在一些行业,有的国有大企业虽然也面临其他竞争者,但时常会受到有意无意的行政保护,具体表现之一是当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时,被整顿关闭、融资困难的往往是民营企业。所以说,根本问题在于一旦行政力量可以左右具体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竞争机制就会居于次要地位,而不是“基础性”地位。因而,反垄断的治本之策是打破有形或无形的行政保护、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