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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轻罪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7-08 10:44:00

  一般来说,刑事政策是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方针、原则和对策的总和。由于各国的法定犯罪一般都是由轻罪和重罪组成,因而一国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分为轻罪刑事政策和重罪刑事政策。轻罪刑事政策是我国总体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轻罪刑事政策和重罪刑事政策在研究对象、研究重点、研究路径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对它们进行分别研究,既是刑事政策学研究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也是增强犯罪防控策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要求。

  由于受传统重刑主义思想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实务界重视对于重罪的防控,理论界重视对重罪刑事政策的研究,导致轻罪刑事政策成为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轻罪刑事政策理论研究的贫乏与犯罪防控和理论研究的现实需要、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产生了巨大的反差,因而对于轻罪刑事政策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轻罪刑事政策的界定

  何谓轻罪刑事政策?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什么是轻罪。笔者认为,轻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我国刑法并应受到以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为基础裁量的刑罚处罚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轻罪刑事政策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轻罪刑事政策是指社会整体为了预防和控制轻罪而采取的据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反轻罪行动的策略、原则和措施的总和。其核心内涵是“轻罪轻处、轻罪轻罚”,比如对于轻罪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判处较轻的刑罚等。而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以“轻轻”为核心内涵,是指“轻罪更轻”,是由于某些功利因素或者社会原因的考虑(如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以使服刑人员更好地再社会化),对于某罪的处罚较通常的惩罚更轻。据此,笔者认为,所谓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轻轻”刑事政策),是指对于轻罪在刑事立法上尽量施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对于轻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尽量施以较快处置、较轻处罚,对于轻罪服刑人员在监狱处遇中尽量给予低惩戒度处遇、开放式处遇等更加人性化、人道化、个别化、社会化处遇,以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刑罚严厉性和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体现国家宽宥、慎刑情怀的轻缓刑事政策,即“立法更宽缓、程序更宽简、处罚更宽和、处遇更宽松”。笔者所提倡的轻罪刑事政策仅指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它是近代轻缓化刑事政策的一个类型,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主要载体。如果说广义的轻罪刑事政策具有更多的实然性的话,那么,笔者所提倡的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就具有更多应然刑事政策的成分。

  提倡轻罪刑事政策是其本身的发展机制和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历史任务所决定的。第一,“轻罪更轻”是推动刑事政策轻缓化的不竭动力。为了保持自身的内在规定性或者获得自身的独立性,轻罪刑事政策总是不断地向着轻缓化的方向发展。第二,“轻罪更轻”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更加宽和的社会环境。第三,“轻罪更轻”是顺应刑事政策轻缓化的世界趋势以及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世界潮流的必然要求。第四,“轻罪更轻”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内在要求,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客观需要,是防止重罪发生的重要举措。

  轻罪刑事政策包括:第一,轻罪刑事立法政策。在刑事立法上,包括定罪政策和刑罚政策,主要围绕轻罪的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等展开。第二,轻罪刑事司法政策,包括针对轻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政策(广义上的轻罪刑事司法政策还包括处遇政策)。第三,轻罪刑事处遇政策。其内容包括轻罪服刑人员矫治场所的管理、轻罪服刑人员矫治和犯罪预防的方针、措施。第四,轻罪刑事社会政策。它是指除去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之外的,与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有关的公共政策。

  轻罪刑事政策之实现途径

  轻罪刑事政策的实现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就我国的刑事立法而言,以轻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为指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目前我国的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结构,应该通过刑罚种类多样化和刑罚方法的结构性重组等手段予以完善,前者主要包括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等新的资格刑刑种,后者则主要包括完善管制刑、完善拘役刑的宣判及执行制度、提升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并提高其实际适用率等。第二,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包括按照轻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改造我国的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等。

  就我国的刑事司法而言,也有诸多方面与轻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我国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实践,包括取消刑事立案程序而代之以立案登记制度、构建我国侦查阶段的轻罪处分制度以及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等。第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实践,主要包括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加附条件不起诉、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和解不起诉制度和构建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三,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主要包括设置简捷的轻微犯罪案件书面审理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简易程序的审判环节和建立适用简易程序的激励制度。第四,完善我国轻罪服刑人员的监狱处遇实践,主要包括设置惩戒程度不同的各种监狱、完善我国轻罪服刑人员的分类处遇制度、累进处遇制度和开放式处遇制度。

  总之,从经济学的角度说,轻罪量大而质轻,宜轻缓快速处理;重罪量小而质重,宜严厉慎重处理。如此,轻、重犯罪所消耗的司法资源方能大体相当。从政治学的角度说,社会的文明进步总体上表现为压制型、对抗型社会向和谐社会的转型,局部上在于对犯罪/罪犯的相对宽容、谅解,而根本在于治理能力的增强和治理理念的变革。因此,作为政治、经济集中反映的刑法应通过轻罪而致轻刑,从而带动刑法轻缓化、人道化、现代化的步伐。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田兴洪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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