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行政处罚中,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同一案件可能有“轻重不一”的处罚结果。从8月1日起,我省将1200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中可以划分层次的条款进一步细化、分解成了17084项。 在一个案件的处理中,哪些应该“从轻”、哪些应该“从重”处罚,“轻重”到什么程度,都有了更明晰的标准。行政执法的自由度被大大缩小,随意处罚、徇私枉法现象也将受到更大的约束。(8月19日《大河报》)
长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主体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在违法行为“罚与不罚”、“罚多罚少”上往往由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值得期待说了算,“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权钱交易”等现象由此产生。一些执法者甚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随意送人的“人情”,导致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诟病。在这种情况下,河南省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角度出发,将规定有裁量幅度的执法行为,统一细化、量化相关裁量标准,并对外公布实施,为行政执法行为套上制度约束的“缰绳”,走出科学、文明、合理执法的重要一步,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而言,由于社会情况的复杂性,它必须赋予各地方和执法主体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这导致不同法规给行政执法留下了较大的“自由空间”,有的罚款金额甚至相差数万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上述条文中,同样的无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所罚金额则可能相差达7万元。但是,对于地方执法而言,却有必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处罚执法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做进一步的细化的规定,对执法权力做进一步的约束和规范,以体现公平和合理。这种细化和约束,一方面有利于监督执法权力,使其更加公平合理;另一方面,也使执法行为依据更加明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在现代法治社会,加强对政府权力特别是执法权力的约束,是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方向。行政处罚不“自由”,正是对权力的必要限制,恰恰是公民权利的自由、伸张的体现。因此,我们希望河南省的这一做法,能在全国得以复制和推广,从而使行政处罚不“自由”成为一种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