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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对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启示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09-22 16:18:00

  摘要:梁漱溟作为20世纪的思想家,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理论史上有重要地位。理论中关于从农村复兴中国的思想、以农业引发工业组织合作社的思想、农村文化教育思想、民主政治思想等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大学生“村官”工作具有重大的借鉴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梁漱溟;乡村建设;大学生“村官”;启示

  在中国新文化运动反孔鼎盛之时,梁漱溟以莫大的勇气在“替释迦说个明白”的同时要“替孔子说个明白”,力图在世界文化中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为了实现这一理想,梁漱溟于20世纪20-30年代发动了一场“文化”运动——乡村建设运动,这是他“文化中国”理想的一次尝试。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与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但他的从农村复兴中国的思想、以农业引发工业组织合作社的思想、农村文化教育思想、民主政治思想等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大学生“村官”工作具有重大的借鉴和启发作用。

  一、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的主要观点

  1、以改造旧文化、创造新文化为文化使命的农村文化教育思想

  梁漱溟作为一个曾在北大担任教授的教育家,深知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重要性。梁漱溟认为,现时的中国“现在已被破坏到体无完肤,不堪收拾,非从头建设不可!这一点从头建设的工作,全是教育工作。我们一点一滴的教育,就是一点一滴的建设;一点一滴的建设,无非是一点一滴的教育:只有从一点一滴的教育着手,才可以一点一滴的建设!”[1](P433)梁漱溟认为,中国的根本问题是文化失调,而文化问题解决的方法与途径唯有搞乡村建设。梁漱溟强调,所谓乡村建设,就是要从中国旧文化里转变出一个新文化来。因此,梁漱溟抓乡村建设首先抓教育,目标是要教育全民,创造新文化,改造思想。梁漱溟认为,旧中国传下来很多弊病,比如政治上不上轨道,是因为旧思想作祟。改造中国,思想是最大的阻碍。为此,他实施和推行了村学、乡学制度,在村建立村学,在乡建立乡学。他实施的乡农学校分校董会、校长、教员、乡民(学生)四部分组成。校董会中都是些领袖人物,再从校董中推出一个校长,来主持教育的事情;教员可以从外边去聘请,聘请一个有知识,更明白的人来作教员,学生即本地农民。只有教员是外来的,其他三项都是本地人。范围如此划定,内容如此配置,则构成一种组织。

  梁漱溟在山东邹平等地进行乡村建设试验时,把重点放在成人教育上。他在村学乡学所实行的广义的教育大体上就是以成年农民为主要教育对象的。他认为中国当时“整个社会生活企图转进于一新方式,大多数成人虽届成年,而对于此新生活方式所需之习惯能力则方未成熟者,势非以教育不可”。所以,“教育宜著重于成人”。[1](P393)课程包括公民基本的读与写、普通科学、家庭教育等内容。受过四五年以上教育的青年单独成立高级部集中学习,把他们培养成乡村事业的干部人才,功课着重史地和农村问题研究。此外还有各种针对成年人的训练班,如师训、蚕桑、植棉、自卫等。梁漱溟对精神陶冶、音乐教育、社会改良事业、社会建设事业也颇为重视。通过这一系列的教育手段,使中国文化之本得以巩固,从而建构一个新的文化结构或新的社会制度。

  2、以构建农村新的基层组织,实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民主政治思想

  梁漱溟多次表明,他的乡村建设运动不仅是解决农村经济文化问题,更重要的是改造中国社会,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他说:“进行乡村建设工作,我头脑中所设想的有两个要点,因为从我的眼光看,中国有两大缺欠。中国农民散。几乎到了自生自灭的程度。农民不关心国家,国家也不管农民。农民散漫、缺失团体组织,这是一个缺陷……我所设想的宪政的新中国,必须从地方自治入手,而地方自治又必须从团体入手,将农民组织起来,才能实现。”[2](P129)要建立“宪政的新中国”必须从社会结构或社会基础改造开始。具体实施方案是首先在农村建立一个适宜的治理机构,即“乡约”。“乡约”是一种乡村居民共同活动、互助性质的乡村组织形式。按照这个组织形式,梁漱溟提出了自己“乡农学校”的组织构造。参照西方的民主观念,梁漱溟指出这种组织的特点是“民治”而非“法治”,是一种“人治的多数政治”或“多数政治的人治”。在这个组织结构中,乡村学的学长主持一切,学董会执行具体事务。村、乡学董组成学董会,是乡村建设的行政机关,全面负责村、乡的公众事务。学董是乡村行政领袖,他们对学董会负责。在学董中又产生常务学董。学长是一村、一乡全体民众的师长,负责监督常务学董。但学长不负责具体事务。同时在基层政权设置乡民议会。乡民议会虽无立法权,但可以参与村、乡事务,发表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农民的政治习惯和民主意识,提高他们参与政治的能力。在此过程中,梁漱溟还反对简单地用西方的民主、自由、平等的理论来教育农民,强调要用儒家的伦理观改造西方的民主、自由、平等观念,把法律上的权利观念变为道德上的义务观念。因为在团体中的每个都要学会过“团体生活”。这种团体生活不仅要人人参与,而且要为人人服务,要“互以对方为重”,在团体中体现“民治精神”。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作者:杨雪英 周桂芹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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