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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民主与“大民主”辨析
“大民主”完全背离民主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11-02 14:20:00

  民主与“大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冠有民主的字样,而且后者对前者还加了一个很好的形容词,但后者并不是前者的延伸、扩展,以至于必须打上引号,表示与前者是对立的。本来,这是一件很清楚的事情,可是,最近总有一些人常把它们挂在嘴边,一再把它们联系在一起,认为“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大民主”就是民主,把它作为民主的一种。然后,或由此引申出民主是不能搞的,一搞搞成“大民主”就麻烦了;或由此认为“大民主”是不好的民主,要搞民主则一定要避免。这些话语既出,颇易起到混淆视听的作用。鉴于此,笔者认为,绝不能小觑这个问题。如果在民主与“大民主”这个问题上,不加区别、不摆脱陷阱,民主就无法真正起步。必须澄清和认识到,“文革”中搞的“大民主”,绝不是民主,绝不等同于民主。

  一、民主之真义

  为了分析“大民主”是否是民主,就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真正的民主。换言之,就是明确了民主的规定和做法究竟有哪些,再拿“大民主”与之对照,自然就可以发现“大民主”绝非民主了。

  民主起源于古希腊,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它的核心理念是,权力源自人民、要由人民授予,权力要接受监督制约,要对掌权者进行定期的更换,权力更换和运行的规则由多数人决定。那么,具体地说什么是民主呢?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萨托利说,民主“一直是政治概念。也就是说,民主只意味着政治民主。”([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而政治又是什么呢?政治是围绕公共权力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权力的取得,权力的传递交接和权力的运行维护。在国家产生之后,公共权力表现为国家权力的形式。政治民主,就是主张和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有权决定国家大事,例如决定国家各级领导人的当选等。正如列宁所说的:“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页)因此,政治民主包含以下四项基本规定:

  第一,民主赋予公民言论权、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同时保证这些权利的自由与平等。言论权是公民可以公开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权利,知情权是公民可以获取国家政治生活信息的权利,选举权是国家各级政治领导人必须由公民提出候选人并选举产生的权利,监督权和罢免权是公民对权力机构和政治领导人可以进行批评乃至撤掉他们职务的权利。这些权利应由公民个人自由地行使。当然,公民自由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权利为限度。每个个体之间的自由也是平等的。民主政治不承认任何社会特权和政治特权,它主张无论个体差异如何,每个公民在政治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二,民主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同时实行多数人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原则。政治民主以政治成员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意志一致为基础,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要求每个公民在每一件政治事务上形成一致的意见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民主政治一般以多数同意为全体政治成员的共同意志所在,多数同意因而成为政治民主运作的基本规则。多数决定的规则还意味着对少数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多数决定的效力只能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而不能用来限制、妨碍人的思想自由,甚至剥夺人的财产和生命。在执行多数人的决定时,必须保护少数人的自由权利,允许少数人坚持、保留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在法定范围内维护和实施他们自己的政治权利。

  第三,民主既要实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时又要实行间接民主的形式。民主,不是意味着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行使管理社会事务和政治事务的权利,不意味着任何公共事务都由全民公决。通常的做法是由人民选举出特定的公职人员来代替自己行使权利。民主在这里体现为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为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利,提出采取普选制、任期制、分权制和监督制等。实行普选制也不是把公共权力机构的所有政治官员都拿来选,而只是其主要的政治官员。间接民主是切实可行并得到广泛运用的民主政治形式,列宁对此指出:“没有代议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除了间接民主形式外,直接民主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直接民主就是由全体政治成员直接决定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第四,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实行民主必须同时实施法制建设。法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以特定的规范、准则来强制规定政治成员的行为和行为方式。法制是民主的重要保障,其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制承认民主的原则和规范,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赋予民主以最高权威性;法制规定了民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从而使公民明确了自己实际享有的政治权利;法制还规定了民主实施的具体程序、方式、方法,使民主政治具有了非常强的可操作性;法制为民主提供了保障措施,对于违反民主原则的行为,法制将给予相应的惩罚,从而以自身强制力保障着民主的有效运作。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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