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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配关系中的“分配金率”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09-12-01 15:47:00

  ● 理论视野

  长期观察表明,社会分配领域重要分配关系的调整改革,总体变化都趋向于黄金分割点的合理区间。以“黄金分割法”作为处理分配关系的“度”来把握,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分配关系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问题,其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与公平。特别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一些重大的分配关系,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等,是推动国民经济能否健康有效运行的重要机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此外,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关乎效率与公平的众多分配关系方面,如何科学合理地处理,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通过长期的观察分析,我感到实践中这些重要分配关系的调整、改革,总体变化都趋向于黄金分割点的合理区间,从而引起这样的猜想,即社会分配领域重大分配关系的内在科学合理之比,抑或由“黄金分割法”的规律在支配。我把这一猜想简称为“分配金率”,那么“分配金率”的内在科学性到底有没有呢?现实中是否按其规律在运行?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践有何指导意义呢?本文试就这些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黄金分割法”拟可作为处理分配关系的合理的“度”来把握

  “黄金分割法”是古希腊雅典学派卓有成就的数学家欧多克索斯(Eudoxus)首先提出的。所谓“黄金分割”,即将一线段长比作100,按“黄金分割法”分成61.8长与38.2长两部分,则61.8部分占整条线段的比,等于38.2部分占61.8部分的比,均为0.618。

  黄金分割(golden Section)是一种异常美丽和令人兴奋的数学上的比例关系。它具有严格的比例性、艺术性、和谐性,蕴藏着丰富的美学价值。上世纪70年代,华罗庚将0.618法,即优选法,应用于科学实验中,可以合理地安排非常少的实验次数,找到合理的配方和合适的工艺条件。

  “黄金分割法”有如此的妙用,那么它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配领域是否也适用呢?

  分配领域最重要的问题不是成果出来之后如何分配,而是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事先如何确定,从而如何影响利益主体的行为,这是分配的核心机制问题。本文分析的分配关系有一定的特指,主要特征是,一方面存在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双方,另一方面,利益主体的双方对整体利益所起的作用不一样,有一方为主导方,另一方为从属方。虽然是特指,但这类分配关系在现实中还是很普遍的,包括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中央与地方这样的分配关系都具有类似的性质,都是为了处理直接关联的两方利益关系,其中一方对整体利益的影响起主导作用,另一方起从属作用。既然存在影响力不同的利益主体双方,就要合理确定他们各自在整体利益中应占的份额。

  在实践中,人们都是通过谈判或要求的方式粗略地确定大家都能接受的利益份额。但许多分配关系处理的结果,其比例关系都落在黄金分割点的周围。例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由于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利益产生的源泉,故居于主导方,国家得到的部分虽然也非常必要,但仍然归于从属的一方。要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必须保证企业得到所创造利益的大头,国家也应得到必要的份额。改革开放后,我国不断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现在企业所承担的各种税费约占所创利益的38.2%左右,企业本身可得61.8%左右,这就基本符合黄金分割点的要求。又如,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经过改革和发展,中央财政占全国财力的比重趋向于61.8%左右。这也体现了“黄金分割率”的内在要求。再如美英两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演变,从总体上观察都接近于黄金分割点——38.2%。

  二、“分配金率”的内在合理性与科学性

  本文所分析的每一重要分配关系的矛盾双方,有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之分。起主导性作用的一方,所得利益份额必然应占大头,起从属性作用的一方所得利益份额必然应占小头,这才符合利益各方本来应有的作用和地位,这是处理好有主次的分配关系需要把握的大原则。违背了这一原则,就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就会造成不和谐的机制性因素。这条大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作用大、得益大”,这样才能有益于解决好分配机制所要解决的第一大问题——效率问题。

  那么,利益主导方应占多大份额才能与其作用和地位相匹配呢?尽管不同情况不同对象,因具体的贡献不同,所得份额会不同,但在有明显主次作用之分的情况下,利益双方博弈的结果,趋于“分配金率”的要求。因为如果平均分配利益,即按11的关系处理,就明显不能体现主导方的作用和地位,就会影响劳动效率。如果主次双方按75%25%,即31的关系处理,利益从属方或辅助方所得份额便显得较低,也会影响这一方的劳动效率。如果按60%40%,即32的关系来处理,利益双方所得份额开始趋向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对利益双方所占份额作些微调,是比较理想的,双方感觉会更好。现实谈判中,双方往往会做最后一点争取或妥协。微调比例可多可少,但如果微调3%(3%往往是集优比例,即人群中或事物中优秀比例往往在3%左右),也就是给利益主导方在60%的基础上再增加3%,主导方就可达到61.8%的份额,相应的,从属方达到38.2%的份额,即与“黄金分割法”的比例要求一致。

  从以上分配关系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利益关系的次要方所得部分仍占不小的份额,这是矛盾的对立同一性所要求的。虽说利益关系次要方居于从属被动地位,但它是整体利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与矛盾的主导方从利益关系上来说既是对立的,但也是同一的。这也如同有了企业利益才有国家利益,但国家利益也是企业利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可以说分配关系双方是整体利益中互为依存的统一体。这样在保证主导方利益的同时,必须统筹兼顾好从属方利益。兼顾好从属方利益,乃是保证效率要求的前提下体现公平的必然要求。按照“分配金率”分割的结果,主导方占整体利益的61.8%,从属方占38.2%,达此比例,符合双方心理可接受的感受,双方关系容易达到相互协调的境地。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注意到,如果要处理有主次的分配关系,不妨把黄金分割法作为首选参考点,颇有价值,会使得第一次碰到合适分配比例的机会增加。如果不合适,可仍然用黄金分割的优选办法,以最快的方式寻找到比较合适的分配比例。

  三、“黄金分割率”即“分配金率”的可运用之处甚广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完善过程中有许多现实的分配关系问题,需要按照其本应有的规律来处理。笔者感到“分配金率”可发挥作用的地方甚多。例如:

  1、宏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与共益机制有机结合问题。两种机制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市场机制涉及到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按照“分配金率”要求,应当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运行中扮演主导角色,占主导地位,而共益机制一方面的作用在于维护先进生产力的运行,一方面在高水平生产力的基础上,扩大民众受益的覆盖面,按照“分配金率”的要求宜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中扮演从属角色,占次要地位。

  2、中央与地方财权合理配置问题。首先要保证中央在宏观上的调控能力,这是矛盾的主导方面。同时,因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也应当使地方有必要的随经济增长而相应增长的财力,或者随着地方管理的加强,而有相应增长的财力。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财权获取途径可多种多样,但总体的合理配置比例也应以遵循“分配金率”要求为宜。

  3、社会医疗保障中如何配置公共调剂部分与个人承担部分问题。我们不妨用“分配金率”的办法,除了在各有关医疗费用发生环节进行必要的管理外,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最终环节,由社会保障承担大头。但为了防止包揽过多,减少浪费,克服低效率,病者所有医疗费用中个人应承担必要份额,拟按“分配金率”要求分担38.2%左右,这样在医疗费用上形成社会帮助与个人分担的合理机制,以有利于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

  4、治理污染的成本负担比例问题。治理污染是社会所必需的,如果仅从责任和义务的角度看,应该“谁污染、谁付费”,即完全由制造污染的企业全额负担。但是,污染治理的结果更多的是由社会享用,企业本身治理的积极性不高,考虑到这些情况,拟按照“分配金率”要求,由造成污染的企业负担大头,约61.8%左右,同时社会(政府)为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考虑,承担整个治污支出的38.2%左右。

  需要说明的是,“黄金分割率”本身是一个约数,在实践中运用时,因有其他因素会影响,大部分可能在这黄金分割点周围,而不是精确到61.8%与38.2%之分,但这并不违背“分配金率”的实际运用。而且可以相信,随着整个社会管理精细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分配金率”的运用会越来越广、越来越精确。

  (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江建平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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