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在推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上取得明显进展,但相关配套改革尚不完善,垂直部门放权不足。
面对市管县体制的种种弊端(见中国经济时报7月13日12版《市管县体制的历史作用及历史局限性》——编者),我国迫切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近年来,一些省份开始逐步理顺省县财政管理体制,并探索省对县的行政直管体制。2002年以来,全国陆续有浙江、山东、福建、安徽、江西、湖北、河南、广东、广西、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份进行了“省管县”的改革试点,加上建省之后已经完全实行县市分治的海南省和4个直辖市,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正在进行省直管县改革探索。
当前,正在进行的省直管县改革探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二是通过扩权强县或强县扩权来推动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尽管改革进度和具体措施有所不同,但改革的目标都是要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能,在管理上减少市对县发展的约束,扩大县的决策自主权,增强县域发展活力。
目前,省直管县改革取得的一些主要成效包括,县级财政实力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县域投资环境改善,经济发展活力增强;行政效率明显提高,“市刮县”现象得到遏制;城乡统筹能力提高。省直管县(市)是加快解决“城乡分治”问题的有效途径。
但是,省直管县改革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关配套改革尚不完善。由于各部门改革力度不一,造成配套措施之间衔接短路,不能充分发挥扩权的潜力。突出表现在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了,但其他部门的审核权依然在地市一级,导致一些项目进展依然缓慢。如规划、环评等,要通过地市级行政部门的审批。审批前的项目评估,只有地市级单位才有资质。这些单位通常是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而非社会中介机构。它们通过行政权力而非竞争关系得到指定评估权,这样既降低了评估的权威性,又造成地市行政部门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不利于项目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