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更是科学发展观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笔者以为,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从制度层面不断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应更加注重培养人大代表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断克服实际履职时“人云亦云”的从众心理,努力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
(一)产生代表履职从众心理的主客观因素
一方面代表履职的从众心理是一种群体心理现象。从众心理是指当某人发现自己的行为和意见与群体不一致,或与群体中大多数人有分歧时,会感受到一种压力,促使其趋向于与群体一致的现象。显然无论是代表群体还是一般群体成员的行为,只要看到一种行为有很多人进行时,心理总会作出与多数人判断相一致的行为。主观上,从众心理一般以为了免受责难、为了表示友好、表示归属群体、多数人更正确和图省事不费心等五种心理活动表现出来。客观上,从众心理受群体、个人、情境等因素影响。群体因素包括规模、凝聚力、权威性、个体在群体中的地位等;个人因素包括性别差异、文化差异、知识经验、个性特征、地位等;情境因素包括信息的模糊性、从众行为的公开性、权威人士的影响力、承诺感等。另一方面代表履职的从众心理是由多种因素所致。由于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的代表不善于调查研究;有的在审议议题时,不敢动真碰硬;有的只从自身角度出发提建议,缺少大局意识;有的主动性不够,顾虑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担心越位、怕监督过头。有的地方领导干部代表较多,知识型代表较少;有的城镇居民代表较多,工人、农民代表明显偏小。另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具有监督权,但究竟对其方方面面如何具体监督,缺乏操作细则,客观上限制了监督权的行使;同时《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是如何监督代表,也缺少相应细则。
(二)代表履职的从众心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适应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越来越被人民群众所看重。但是,少数人大代表在审议议题时不发言,不表态,盲目跟从、唱和,不能开诚布公地表述自己的观点,这样就不能很好地为人民群众代言,不能使“一府两院”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少数人大代表在参与集体的政治活动时,往往主观地认为自己的影响无足轻重,随意表决,爱“随大流”,从众心态较重。这种做法,在本质上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使“无记名投票”的“秘密表决”原则化为虚有,在客观上剥夺了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对国家事务的选择权、决定权,成为随波逐流、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盲从者,不但失去了人大代表履职的意义,更加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三)克服代表履职的从众心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改善履职环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坚持代表履职所依法享受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完善误工补偿机制,并依法适时出台监督细则,不断提高代表履职热情;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相关工作机构作为代表的“娘家”,不仅指导代表履行好职责,更应为代表切实解决好工作、生活、学习中实际困难,真正成为代表的贴心人。积极为代表发送人大报刊和材料,经常性地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及时召开代表与承办单位办理议案建议情况通报会,完善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健全网上传送动态机制,不断为代表拓宽知情知政渠道。以聘请代表担任“一府两院”监督员的形式,加深对监督单位了解,消除胆怯、从众心理,便于履职时有的放矢地提出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进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宣传,全方位报道代表履职情况,切实营造全社会了解、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浓烈氛围。
第二、坚持全面发展的理念,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进一步增强代表的监督意识,继续深化其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再认识,使其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行使好法定职权。不断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办法,在人大代表选举时引入竞选演说机制,激励代表在选民面前表达发言。适当改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代表比例较多,工人、农民和专家代表比例偏小的现状,力求使代表职业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更趋于合理。采取专家讲课、专题辅导、先进代表“引路”等形式定期举办培训班,使代表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履职的要求、方法。聘请有关专家定期向代表开展心理知识讲述、心理素质评估、心理减压训练和网上心理交流等活动,适时提出保持良好履职心态的建议,不断增强代表明辨是非的能力。
第三、坚持协调发展的理念,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准视察检查主题的情况下,应改善领导代表与相关专家型代表互为搭配比例,普遍推广全面视察与专项视察、集中视察与个人持证视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活动模式,不断提高视察检查活动的实效。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不断总结和完善“人大代表活动月”、“人大代表无主题发言”、“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等活动机制,进一步实现地方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认真督办好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加强重点建议的调研、代表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跟踪督促检查等工作,提高建议办理的解决率和满意率,不断激发代表提好建议的热情。以人大网站为基础,积极搭建网上代表活动平台,进一步增进代表与人大常委会、代表与代表、代表与选民之间的互动交流。
第四、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断强化监督机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每一位代表参加会议、调查、视察、评议等活动情况,建立履职档案,录入人大网站,进行动态监督和管理。经常性地邀请选民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调研、视察、评议等活动,不断加深对代表活动的了解和监督。成立专门监督代表的机构,负责受理选民对人大代表的投诉,听取被投诉代表的申诉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有关事宜。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在闭会期间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基本不履职的不称职代表,劝其辞职或依法予以罢免,畅通代表“出口”机制。以人大报刊、新闻媒介为裁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大代表在开会及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和审议意见等可公开信息,让选区选民及时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健全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评议制度,不断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交流、沟通,进一步形成良性互动的监督机制。(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