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著名经济学家):竞争性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才是技术创新基础性的条件。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必然是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主体,小企业更是主体中的主体。在现代技术创新、现代市场活动中,不能靠政府指令以及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而需要市场竞争环境和盈利的激励,使每个企业都主动根据价格信号来选择最适当的技术,改进产品和工艺;不能由政府越过公司自身的约束去考核和评价企业的“科技含量”,也不宜根据政府的判断和追求,对企业的创新活动方向发号施令或给予补贴。否则,既容易瞎指挥,把技术进步的方向弄错,也容易因为技术开发过程中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剧软预算约束问题。
对于习惯于计划经济思维的人们来说,由政府直接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和新技术的商品化转化,是效率最高的。这类办法也许能够在少数重点赶超项目上取得成就,但是,这并不是实现普遍技术进步的有效方法,也不应该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技术政策措施。这套做法基于对技术进步机制的误解,难于实现普遍的“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做到这点,首先是不违法设立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其次是不指定技术路线。在我看来,指定技术路线和产品路线是很危险的一件事情。在发展新兴产业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对所支持产业的有效性作一些研究,而不是把钱直接给予自己“认定”的项目或企业。虽然这是目前政府各部门在执行对新技术的扶持政策时的习惯做法,但是,由于这种补贴方式难以避免随意性,助长了不公正竞争,实际效果不一定像预期的那样好。其结果甚至可能是抑制竞争和创新,而且容易滋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