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其中第十条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领导干部问责制并非是将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不任用,相反,在经过一定的过程和程序之后,凡是符合条件的官员,还是可以被重新任命的。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自2003年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以来,官员的“高调问责,低调复出”几乎成了一条潜在的游戏规则。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临汾市尧都区原副区长段春霞,瓮安“6?28”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县委原书记王勤,“三鹿奶粉”事件中的质检总局原副司长鲍俊凯,在汶川特大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组织公款旅游的滨州市工商局原局长邵立勇……都一一复出。我们还可以列出更长的复出名单,在这个不短的复出官员名单中,作为官员监督的主体,公民们并不知道他们在复出之前做了些什么,也不知道他们复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而面对媒体、公众的怀疑,组织人事部门只是以“不违反规定”搪塞了事,这显然不具有说服力。一篇评论指出:“社会冲突与公共安全机构建设犯罪学高层论坛上,一篇由湖北荆州区法院院长廖满堂提交的参会论文引起注意。这篇论文称‘石首事件’的主要问责官员市委原书记钟鸣与公安局原局长唐敦武,已在被问责不到一年内复出。官员复出问题已经到该引起我们监督部门重视的时候了,否则,‘石首的愤怒’就会重演。”
设置官员问责也正是为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地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执政水平。对决策不当或执行不力的官员给予惩戒。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为政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要求所强调的是,当领导干部就某一规划、决策在决定和判断之初,首先要考虑的是它能在多大程度上为人民谋取福利,当领导干部的行为偏离了这一要求所遵循的轨迹或者与此相悖,在作出行政决策时从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出发,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损失时,一句“交学费”显然不能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官员问责制实际上是对官员作出决策时损害国家利益、忽视群众要求的一种惩戒,也是我们党“执政为民”观的具体体现。问责制度设计之初就有一个潜在的动机,即希望通过问责于被问责者这一行政或法律行为来警示官员体系中的其他人,以减少官员被问责的概率,也就是减少失职、渎职犯罪。对于官员来讲,任何一次决策的失误或错误判断、不当处置都是要付出成本的,只是成本的大小不同。当这成本有可能是以其政治生命终结的形式出现时,官员就会尽最大的努力来避免这一结果的出现。在这一避免的过程中,他会以同体系中其他官员已经承担的成本作为参照来决定自己的努力程度。由此可见,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会客观地减少行政事故。
综上可以看出,官员问责制是一种非常严肃的制度,从大的方面讲,这关系着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否巩固,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以及我们党能否实现执政目标。从小的方面看,它关乎每一个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和与此相关联的其他利益。但是当被问责官员在被问责后不久,又静悄悄地出现在其他领导岗位上时,问责制就变成了作秀,变成了一种政治游戏。当被问责官员频繁以这种形式复出时,它考问的就不仅仅是问责制这一具体的制度,它实际上是在向世人昭示我们政府的公信力,在试探公民的忍耐力和愤怒爆发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