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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的车船税法草案审议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10-11-16 10:19:00

  “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现代税收的这个法定主义原则被多数国家作为宪法原则加以规定,成为一国税制首要的和根本的原则,也是一个基本的常识。以此观照日前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17次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它的意义就不仅仅限于用税收手段来调节汽车发展,推进节能减排。

  此次常委会审议车船税法草案,为一审,根据会后公布的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乘用车将按照排量划定七档征税,最低60元,最高5400元。从这一计税依据和税额设计来看,其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倡导节能减排的意图十分明显。虽然在审议过程中,一些人大常委对此设计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效果存有疑问,并表示车船税统一以排量作为计税依据缺乏合理性,认为车船税作为一种财产税,更适宜按照车价征收;但如果不出意外,车船税的此一计税依据很难改变。

  对车船税大幅提高征收标准,民间也表示了质疑。我认为这些都可以讨论。我要说的是,这回人大常委会破天荒地对属于地方税种的车船税加以立法,进行审议,一定程度上,比所谓用税收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更深远,值得我们关注。为什么这么讲?因为在我国目前的19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了法律,其余 17个税种都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行政法规虽然也属于广义上的法,但由于它没有经过人民的同意(在代议制下具体表现为立法机关),而是由政府自行制定,因此,即使征税权由立法机关授予政府,在法律位阶和层级上,也很低,其法律效应不大。而且,从我国的实际来看,部门或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很难不搀杂它们的私利在内,正因如此,一些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车船税为例,最早是《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后改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 12月,废止了上述两个条例,统一用《车船税暂行条例》,反正不脱“暂行”色彩。如果说开始汽车还是作为少数有钱人的奢侈品,暂行与否同社会中的多数人关系不大,那么,在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的今天,征税的法规还暂行,肯定会出现公平税收负担问题。因为“暂行”者也,解释权在地方手里,同样的车,极可能在不同的地方税额不同。而从全国来看,车船税存在征税范围偏窄,计税依据和税目税额设计不够科学,税负结构不够合理,税收减免不够规范,税收调节不够有力等问题。因此,制定车船税法,不仅有利于引导汽车合理消费,减少机动车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更体现了税收公平。

  征税不仅关乎百姓之利益与权利,也与政府能力切实相关。一个财力雄厚的政府,其能力一般而言是要大于财力薄弱的政府,道理很简单,如同人没有钱干不成事一样,政府没钱同样办事困难。而政府的财力,主要取自税收。假如政府可以不经人民同意而随意设置一个什么名目就向百姓征税,那么,难以保证政府不会为一己之利而向百姓横征暴敛,或者将收上来的税随意处置。这无疑会窒息社会应有的活力。所以,现代社会,国家向民众赋税课征的基本条件,须经立法机关的同意或法律程序的认可。这就是税收的法定性原则。

  按照一些学者的解释,税收法定性原则指的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任何人不得被要求纳税。换言之,任何税收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税收立法与执法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税务机关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征收税款。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可以说,与罪刑的法定主义一样,税收的法定主义也构成了保障人民权利的一大手段。

  税收的法定主义必然要求税法具备严肃、完备、实用和公正的特征。显然,这不是部门或地方的行政法规可以做到的,而必须经过人大立法。但在我国,由于缺乏法治传统,虽然“依法治税”的口号提出许多年,可目前真正完成立法程序的税法仅有两个所得税法,更多的税收是以暂行条例或规定等形式长期停留在试行阶段,未能及时上升为法律。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法治完善,显然会产生滞后效应和不良影响。

  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前提是税收必须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基础上。作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税收的法定主义实际上把以法治税问题提到了整个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从此一角度看,它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要真正实现无立法不征税,必须把税收法定主义当作一条基本原则在宪法中加以确认。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此番审议车船税法草案,具有很强的法治意味。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邓聿文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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