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又开始了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从国际合作化的理论和实践看,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下最有现实可行性的是合作企业。这种企业的生命力实际上系于其效益本身。由于其起点是弱者的联合、自救与互助,不否认个人或家庭的生产与经营,也不消灭个人或家庭的资产。当个人或家庭的资产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之后,由于自由退出与选择权的存在,就有可能脱离原先的合作组织,去追求个人或家庭更多的活动自由、发展机会与经济社会利益。这种合作化是有助于“三农”现代化的。欧美模式的合作化就属于这种类型。从实践过程看,市场化主体有多种形式,合作社不否认其他经营形式,而是既相互竞争,也相互交融。合作社不否认个人与家庭农场,恰恰是以个人与家庭农场的大量存在为基础的。因此,合作社的数量与规模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合作社的盛衰消长是必然的。到目前为止,在西欧、北欧、北美乃至世界上其他许多地方,家庭农场仍然是农业的主导形式。更重要的是,除了多元化的农村内部现代化之外,还出现了大规模的城市化与非农化,而这真正成为“三农”现代化的主流。
国际合作化领域另一种类型的合作化模式是苏联模式,包括列宁模式与斯大林模式。列宁模式是根据列宁晚年的合作化理论进行短期实践的产物,主要实践期是1921-1928年。最大的问题是城乡分离、计划与市场分离的二元发展体制,最终目标仍然是具有高度计划经济属性的单一公有经济。斯大林模式是根据斯大林的集体化理论进行实践的产物。1929-1936年基本定型。在1945年以后的社会主义阵营中得到推广。我国也实践过这一模式。最大的问题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造成农业发展长期停滞。
新的合作化应该吸取国际合作化的经验与教训,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组合为原则,建立在个体与家庭经济之上。认识个体或家庭经营在现代农业经营中的重要性是很有必要的。首先,由于农业生产具有不同于工业生产的特点,如生物性、季节性、地域性、时空性、非同步性、不均衡性、不确定性等,因此,在先行现代化国家里,个体或家庭经营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其合作化是建立在个体或家庭经营基础上,与个体或家庭经营并不矛盾,反而与个体或家庭经营互助互补。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体或家庭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并不矛盾。个体或家庭既可以参与组织合作社,也可以成立公司,直接进行社会化经营。更重要的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体或家庭经营实际上不得不因为参与了市场分工协作而成为社会化生产的一环,间接参与了社会化生产。个体或家庭经营与机器大生产也不矛盾,个体或家庭借助于各种融资手段完全有资金自主购买机器,并借助于培训教育学习技术,完全有能力进行机械化生产。
中国合作化的取向必须是有助于现代化的推进与实现。现代化意义的合作化必须以城市化为前提,以市场化为基础,以工业化为条件。只有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就业与生活,农村的合作化方会出现普遍的专业化效应与规模效应。只有把合作化建立在普遍的市场化基础上,合作化才能真正遵循自由参与和自主退出的原则,按合作精神与市场规律办事,合作化才有发展的良性与可持续性,从而不会出现平均主义、大锅饭、消极怠工与效益低下。只有以工业化为条件,农业能够做到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科学化,合作化的专业化效应与规模效应才能从理论转化为现实。
(作者系复旦大学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