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陈少峰教授近日撰文,以纠正正义理念分析弱势群体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弱势群体,是指在正义权利实现过程中,因为没有得到社会资源受益的均等机会和权利分配上的基本权利目标,从而在境况上处于恶性循环状态的社会成员群体。强势群体的存在,其中某些人的某些部分的超国民待遇特权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剥夺,是造成这些弱势群体处境不利的重要原因。从纠正正义的角度对弱势群体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是很重要的。
贫富差距问题不是“正义的公平”的本质,不正义的核心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正义权利被忽视从而陷于贫困,甚至处于恶性循环的境地。因此,贫富差距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对于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需要进行新的思考。以下是几个相关对策的分析。
其一,要研究造成弱势群体处境恶化的原因及其性质。
例如,在许多情况下,弱势群体处境的恶化是与强势群体所拥有的特权并在某些领域滥用这种特权有关的。因此,可以通过赋予弱势群体某些固定的权利来补足其应得的权利。例如,垄断国企和行政机构每年招聘员工或者公务员时,可以安排一定比例、例如35%左右的农村出身的大学生或研究生,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强势群体可能垄断所有好的就业机会的不公平。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到,正义制度中的纠正正义的安排是一种差别对待的安排,因而必须加强这种制度安排的执行力度。
其二,弱势群体的恶性循环在性质上是一种最严重的不正义,需要政府加快解决其非国民待遇问题。
例如,应实现社会保障的统一标准及全民覆盖,并应尽快纠正各种歧视性的制度或政策(如应加快实施户籍制度的改革等)。当然,由于弱势群体主要分布在农村或其它领域里的基层,因此,政府的工作重点和行政监管中心应当下移,如重视县级行政正义,规定农民工的基本权利保障等,以推进基层的正义制度建设。
其三,要注重弱势群体内部的具体人群的不同特点,以采取不同的对策。
例如,儿童是弱势群体,但是,解决儿童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儿童权利的保护,还涉及到为他们提供有制度保障的机会均等的选择条件。儿童与现在不识字的农民所处的境况不一样,对于未来的权利上的要求也不一样。对于不识字的农民而言,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必要的;而对于儿童们而言,让他们拥有未来生活中的实质性的把握机会均等的能力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教育公平就是最重要的正义制度安排方式之一。又如,对于农村妇女而言,除了具有弱势群体所具有的共同处境之外,她们往往还受到家庭不正义的侵害,因此,需要逐步提高立法和执法水平,以援助农村妇女,使她们的有关权利得到保障。
其四,应改善对犯罪群体的改造方法,并提高其应得的福利保障。
虽然犯罪群体是对于弱势群体及其他公民的权利的侵犯者,但是,除了符合法律程序予以惩罚之外,他们也是应当获得相应的人权保护的。在完善制度建设的进程中,保障他们应得的福利也是纠正正义的基本内容。由此,需要为各种性质的弱势群体提供应有的法律辩护和各种服务的保护;政府也应更加重视犯罪群体的维权机制建设。
其五,应当前瞻性地预防某些人群变为弱势群体,特别是要重视由于某种程序性的问题而导致的此类情况。
例如,某些建筑包工头,有时开发商要求他们垫付款项,但后来开发商并没有落实承诺,致使包工头成为拖欠工资的主体,进而导致他们的破产和对农民工群体的伤害。又如,一些企业遭遇诈骗(或遭遇供应商产品的危害)而导致破产或受到其它伤害,对于这种情况,也应当予以某种救助。为应对这类问题,应当建立商业合同保障或再担保机制,以避免更多的人因为部分奸商的伤害而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其六,对于弱势群体之间的相互伤害问题,更应当予以重视。
弱势群体的社会成员之间往往会因为见识、知识或理解力的限制,在发生相互间的利益冲突时,比较不容易形成协商机制,有时甚至会因为冲动而失去理智;这就需要建立更有效的法律引导和援助的保障体系,并重视建设针对有关上访问题的及时公正的裁决机制。上访应当由人大和政协来主持;应当建立专门的仲裁法庭来寻求最终的解决。对上访内容的处理由于可能包括对于政府的问责内容,因而不应直接归由行政处理。对于滥用公权力来压制百姓、甚至随意动用暴力手段的行政与司法人员,应当予以惩罚。
其七,应当加大税收征收和管理,特别是对于投资和各类资本收入的税赋征收工作,加大财政转移力度,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正义权利。
例如,以房地产问题为例,应当提高大宗房地产交易的税负,将其中部分税源用以解决建设廉租房。或者规划城市商品房住宅建设时,应当相应地按照建设用地的比例建设廉租房,并且保障用其中较高的土地出让金来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而不是简单地一般性地试图强行控制房地产价格。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需要全局观,需要进行分类分流的解决,并形成某种合力。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在解决各类问题时,所涉及到的公平的问题和纠正正义的问题应具有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