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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民自治建设中亟需理清的几个问题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10-01-22 15:25:00

  村民自治是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体、体现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它的性质就是“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广大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新的民主形式,丰富了我国的民主理论和实践。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这意味着村民自治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村民自治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既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取得的成就

  (一)推进了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扩大了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十多年来,村民自治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最广泛、最有效的途径,推动了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提高广大农民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提供了重要平台。经过三十多年来的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不断深化,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一大批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致富能手当选村委会成员,使村委会干部素质有了新的提高。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一步健全。“民主听政会”、“村务咨询日”等新的经常性民主形式不断涌现,村民自治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非常活跃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化解了很多新型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样化的分配方式并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化解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实现农村稳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化解上述社会矛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依赖农村基层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村民自治为农民协商对话提供了一个平台,在这个相对公正的平台上,村民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参与基层的社会治理,进行各种利益的博弈,在制度化的渠道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各群体的利益均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三)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增长

  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村民自治保证了广大群众能够面向市场,因地制宜地依法进行自主生产经营,有助于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村委会的组建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了组织者和带头人。村委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十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村委会带领村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村民自治工作中的难题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

  村委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法律将乡镇政府的行为规定为“指导”,其意图是要求乡镇政府转变职能,与农村自治组织形成政府法人和农村社区治理法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但该法并没有规定乡镇政府指导的内容、方式,更没有规定乡镇政府的责任,实践中很难操作,指导容易倾向于领导,尤其是在村民文化水平相对低的情况下,乡镇政府的指导往往转化为领导。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作者:张会永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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