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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改革新视角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10-07-08 10:47:00

  为应对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的激烈冲击,党中央、国务院2008年11月底果断出台了十项由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所组成的一揽子经济振兴计划。经过举国上下一年多的共同努力,成功遏止了经济增长明显下滑的态势,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上年增长9.1%,有效抑制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然而,在为来之不易的成绩欢呼的同时,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在经济体制、机制及发展模式面对迫切的变革需求之时,改革作为现代经济核心领域的金融首当其冲。

  现代经济史表明,金融的稳健发展须以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为基石。结合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及国内金融改革现状来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监管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和“大而不倒”、规范地方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政策性银行改革、“三农”及中小企业金融发展、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巨灾保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事关全局。此刻,尽快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且符合我国实情的金融竞争制度,并在以上十大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将其引入,不但有助于培育金融竞争生态环境,而且能与时俱进地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金融制度。

  传统金融监管侧重微观审慎监管,强调对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而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暴露了传统监管的不足,研究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得到了国际金融监管界一致的赞许和重视。眼下,我国已步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国内外经贸、金融联系日益密切,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明显,研究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应纳入金融改革的议事日程。纵观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探索,各国主要立足于实际,强调对特定金融指标的定量分析,很少考虑金融竞争制度能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过度关联, 而抑制过度关联是宏观审慎监管中量化控制的重要目标。金融竞争制度可从监控金融控股出发,通过调整金融市场结构以避免金融机构过度关联。此外,金融竞争制度还能以约束交叉金融产品的销售为途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扩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宣告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定位为“一行三会”式。该模式突出对金融业采取分业监管,强调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博弈可为金融市场和监管对象带来监管福利,实为竞争性金融监管。至今,从监管效率来看,尽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进一步梳理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但不可否认的是,“一行三会”在金融稳健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源自金融竞争的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机构极可能利用分业监管模式潜藏的盲点创新经营,最终导致监管套利。为此,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应与金融市场的发展齐头并进,加快创新步伐,以监管金融竞争为入手点,建立以金融竞争制度为基础的金融竞争性监管,形成金融竞争性监管与竞争性金融监管紧密配合的双层协调机制。

  在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中,世界主要经济体大都认为必须对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加强监管,在美国甚至有观点认为应通过立法恢复金融市场的分业经营。除此之外,针对金融机构规模过大的问题,遏制“大而不倒”成为稳定金融体系的关键。根据制度设计的预期效能,金融竞争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此两大难题。当局可在相关制度中规定,为规范金融市场有序竞争,金融机构从事综合经营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竞争原则,不得有任何反竞争行为。至于“大而不倒”,本身就有违背优胜劣汰的自由竞争规律之嫌。“大”可理解为金融机构的规模,当局可以金融竞争制度为依据,调整金融市场结构,理性控制金融机构的规模扩张,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分拆金融机构。同时,鉴于金融业与生俱来的网络特性,“大”还可理解为金融机构的过度关联性,可从金融竞争制度能抑制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加以解决。

  根据有关金融监管部门2010年6月披露的数据,截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已突破7万亿元大关。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对其加强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金融竞争制度将有助于防范地方财政金融风险的过度积累。首先,金融竞争制度可规定银行对信贷项目的授信标准,有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竞争行为,防止银行出于扩大市场份额等因素争夺具有地方政府信用作担保的项目,避免过度竞争。其次,实施金融竞争制度,可以调整银行产业集中度,而银行产业集中度与信贷集中度呈正向关系,金融竞争制度即可作为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的新型监管方式。再次,即使实践中一些大项目采取银团贷款,仍应切实规范参与银行之间的竞争行为,既要保证项目得到所需的信贷支持,又要节约项目费用支出并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加快制定作为金融竞争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机构破产规范,使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退出市场依法有据,减少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埋单的行为。

  对于如何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亟待探讨的问题很多,如薪酬分配、决策机制等,其中,金融机构间的股东连锁问题不容回避。从规制角度看,监管金融机构间的股东连锁可纳入金融竞争制度范畴。立法者可规定金融机构间的控股或者持股层级,遏制由于金融机构间关系过于密切和复杂而导致监管效率降低。对于金融机构投资实体产业,以近年在我国兴起的私募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为例,可规定基金对实体企业的控制数量、控制程度和控制期限,不但能有效预防基金经营风险传导至实体产业,而且能避免一家基金因控制数家同类实体企业扭曲后者所在相关市场的竞争。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作者:李震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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