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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研究
http://theory.jschina.com.cn  2010-12-16 10:47:00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华人民共国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什么是公有制主体地位?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是什么?本文将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一致,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要求,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并尝试性构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一、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1、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大业,应按照《宪法》规定进行。基本经济制度直接体现和决定国家社会性质。维护宪法的尊严,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如果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得不到坚持、贯彻和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就可能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就可能被瓦解,全国人民几十年来苦心经营的社会主义事业就可能毁于一旦。

  坚持和巩固《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落实和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仅仅停留在科学理论、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一般号召层面上,必须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具体化,研究制定出可操作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否则,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要求就难于落实,就会流于形式,甚至被削弱、动摇或丧失。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上,没有制定和出台相应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导致人们在衡量和判别是否坚持了公有制主体地位上,无章可循、无则可守、无法可依,实践上盲目,理论上混乱。有人大声疾呼,我国公有制已不占主体地位了,为此感到焦急和忧虑。有人则认为,目前我国公有制规模还太大,比例还太高,超出了“主体”地位的要求,仍需要压缩规模和降低比例。大多数人则认为我国仍是公有制占主体,但又苦于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由于长期没有制定出可操作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是否坚持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心中无数,无从评价,成了一笔说不清、道不明的糊涂账。导致坚持和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做得好的地区得不到肯定和鼓励;削弱甚至动摇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地区,既不能处罚,也无法约束。长此以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有可能因为导向不力,赏罚不明而受到挑战和威胁,甚至有被削弱和动摇的危险。

  由于长期没有制定出可操作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相当多的人面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私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比重的不断提高,误认为我国公有制已不再居主体地位,并由此得出结论,说当今中国已演变为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对社会性质的误判,势必妨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建设与坚守。

  综上所述,构建和制定公有制主体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学术问题、技术问题,而是事关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事关对国家社会性质的判断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建设与坚守的重大问题。因而,不仅学界理论工作者要关注,而且党和国家高层决策部门更应关注。应高度重视我国公有制主体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研究与构建,使《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2、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1)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涉及范围广、包含内容多

  首先,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涉及范围广。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它渗透到一切经济领域,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国民经济涉及的领域和部门情况错综复杂,产业、行业、部门众多;60多年建设积累起来的公有财产数以亿万计,数额庞大,且关系全体人民切身利益。对范围如此广泛、数量如此庞大的公有制经济和资产用统一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去考核和评价自然难度很大,难免挂一漏万。

  其次,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涉及对各级地方政府坚持和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考核与评价。各地区由于自然条件、历史原因、战略地位、区位分布、国家财政投入等不同,公有制分布情况千差万别。一般说来,改革开放以前,直辖市、老工业基地和“三线建设”地区,国家财政投入多,国有经济比重高,东南沿海地区则国家财政投入少,国有经济比重低。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率先对外开放,国家对其实行优惠政策,其经济发展明显快于中西部地区,这自然有利于沿海地区增加财政收入,在发展非公经济的同时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分布千差万别的不同地方用同一标准进行统一考核和评价,其难度和复杂程度也可想而知。

  再次,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必须紧密联系各地公有制经济发展实际以及与之相应的生产力状况,而这些都是动态的,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另外,公有资产和社会总资产的分类和界定纷繁复杂,比如,社会总资产的界定和统计、现实资源和潜在资源性资产的界定和统计、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界定和统计等等。所制定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怎样同处在动态变化中的社会总资产与公有资产相吻合,界定在什么样的区间比较合适,怎样才能全面覆盖纷繁复杂的各类资产,把握起来难度很大。

  最后,目前我国用于衡量和评价公有制主体地位同其他所有制经济比较的统计数据缺乏,有关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既不全面也缺乏连贯性。因而科学构建和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在探索中逐步完善。

  (2)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层面的范畴具体化为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拓性工作,需要艰辛探索

  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大政方针已家喻户晓,其理论层面的定性分析党的文献已作了较为清楚和权威的阐述。但是,如何将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一基本经济制度量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是一项史无前例,前无古人的开拓性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其难度相当大,需要进行艰辛探索。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一研究目前尚未提上领导机关的议事日程,也未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其研究成果少且相当薄弱。

  (3)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面临理论研究滞后与准备不足的困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所有制结构上打破了单一公有制,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经济体制上打破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一场新的伟大革命,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理论范畴与评价体系打破了,但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理论范畴和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譬如,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要有量的优势,“量的优势”的内涵是什么?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中,公有资产量的比重占到多少才符合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要求?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要注重质的提高”,什么是“质的提高”?“质的提高”如何评价与考核?“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如何衡量和评价“控制力”,“控制力”达到什么程度就表明国有经济发挥了主导作用,就算坚持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上述所涉及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定量分析之处,大多模糊不清,有的一片空白。这表明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明显存在理论研究滞后与准备不足的困难。

  (4)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缺少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资产统计理论支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但在社会资产的分类界定、统计范围与统计口径上尚未建立起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计理论。譬如说,什么是社会总资产?它包括哪些范围?其边界并不清楚。对社会总资产的统计,我国传统的统计口径将其等同于企业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属不属于社会总资产,应不应该列入社会总资产统计范围内?企业经营性资产中包不包括无形资产,如果包括又怎样核算和计量?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叫不叫资源性资产,属不属于社会总资产统计范围,如何统计和计量?作为国有或公有财产的公共公益性资产如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和科技部门的资产,国家机关和国防设施等的资产等要不要列入社会总资产统计范围?金融性资产和国家外汇储备等是否属于社会总资产统计范围?等等这些现行资产统计理论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使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缺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资产统计理论支撑。

  二、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的理论依据和基本要求

  1、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的理论依据

  (1)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为基本依据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出发,揭示了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并由此得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被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的科学结论。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而公有制的发展状况,不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且同上层建筑紧密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涉及到公有制主体地位及其衡量标准问题,但他们关于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公有制的发展状况决定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同上层建筑紧密联系的思想,却为我们正确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提供了科学依据。

  列宁最早将社会主义由理论变成现实。在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中,虽然经历了由“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转变,但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公有制是决不能动摇的。之后的苏联和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了生产力的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同时,过度追求单一公有制以及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也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挫折。在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认识上,经历了从完全消灭、排斥私有制到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允许私有经济存在的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因此,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预测的发达社会主义,还是我们正处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必须坚持和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不同的是后者还只能以公有制为主体,还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作者:谭劲松 王文焕   编辑: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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